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武政办发〔2014〕169号)等文件精神,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区机关、事业单位中用工性质为固定工、固定工(事业)、编内聘用制干部(事业)、编内劳动合同制(事业)、国家公务员、编内聘用制干部、编内劳动合同制等都应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二、保费规定
单位按职工基本医疗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个人无需缴费。
三、待遇内容
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补助。具体标准参考《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94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 号)。
四、享受办法
(一)直接刷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申领《生育服务联系单》的,在本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通过刷医保卡(社保卡)直接刷卡结算。
(二)零星报销
女职工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急诊、抢救等)或者在异地(如回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武进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二楼57号窗口零星报销,联系电话86529751。
产前检查费和一次性营养费实行定额补贴、生育津贴由单位经办人员到上述窗口按规定进行结算。
五、各项补助发放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生育津贴和产假(休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由区人社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发放至职工所在单位,产前检查费也由区人社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发放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回单位报销。凡职工在产假(休假)期间已领取工资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生育津贴剔除就高享受部分的剩余金额由单位年终一次性上交相应财政部门。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