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常人社发〔2015〕14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本单位包括所有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按照《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形式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提供工伤补充保障。
二、参保方式及费率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暂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总造价的1.2‰;水利工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道路工程总造价的0.6‰。
(二)201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2014年开工的项目及2013年前(含2013年)开工的项目,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比例的90%、80%及60%执行。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适时对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调整。
三、参保保障措施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并核发《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参保后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发生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及时至经办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能提供相关参保证明的,一律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的查处力度,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参加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选。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本通知实施后至2016年12月31日前为动态实名制管理工作过渡期,过渡期内已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未能及时动态办理实名登记的,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1个工作日内至社保经办窗口补办实名登记手续。
(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参保办理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的要求开展参保登记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常州市武进区建筑业、服务业短期使用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人社〔2010〕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人社局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武进区总工会
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局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15年7月31日
下载附件:武人社【2015】78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