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07号)精神,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常人社发〔2013〕99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创业扶持资金用到实处,结合我区实际,现印发《武进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5年4月22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印发
武进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
一、资金类别
(一)一次性开业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在我区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3个月的大中专(职、技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
2、补贴标准。每个工商登记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性补贴2000元。
3、申报材料
(1)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武进区大学生自主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
(2)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到本人参加创业培训(SYB)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并填写《武进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
(3)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未达到起征点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大学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奖励对象
(1)自主创业人员。自2010年1月1日起在武进区自主创业(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在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内,吸纳1名及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双零”家庭成员、特困家庭成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发放不低于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有本区户籍的人员。
(2)自主创业大学生。大学生自主创办并正常经营纳税1年以上,同时带动2人以上大学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奖励标准
(1)自主创业人员按每吸纳本区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一次性奖励1000元;
(2)自主创业大学生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
(1)自主创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社所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武进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3);
(2)自主创业大学生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武进区大学生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4)和《武进区创业带动大学生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5);
(5)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就业创业证》及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6)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书及所招用大学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8)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为招用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创业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经认定的区级大学生创业园为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免费提供15-50平方米经营场地的,可申请创业租金补贴。
2、补贴标准。两年内按每户15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7500元。
大学生创业园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武进区大学生创业园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6)和《武进区大学生创业园提供场地优惠情况汇总表》(附件7),并提供以下材料:
(1)武进区大学生创业园认定文件;
(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大学生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大学生创业者的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
4、其他
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租金补贴按照《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常人社发[2013]98号)执行,不再重复享受区级创业园租金补贴。
(四)创业社保补贴
1、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大学生在武进区创办的各类企业,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当年新招用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和期限。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武进区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8)和《武进区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9),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大学生创业者的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申报补贴人员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单位与申报补贴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⑤单位为申报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的大学生。
(2)补贴标准和期限。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武进区大学生自主创业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0),并提供以下材料:
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储蓄存折户(卡)。
(五)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经武进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创业培训补贴与到课率、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等因素挂钩。其中,创业意识培训(GYB)标准补贴为100元/人;创业培训(SYB)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3、其他规定
创业培训的管理办法按照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武人社〔2011〕118号)执行。
二、审核拨付
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汇总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三、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在武进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所创办的企业和项目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留学人员毕业五年内在武进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毕业五年内的高技能人才在武进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二)本办法随上级政策的调整而调整,最终解释权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武进区大学生自主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申请表》
2.《武进区创业补贴申请表》
3.《常州市武进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4.《武进区大学生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5.《武进区创业带动大学生就业人员花名册》
6.《武进区大学生创业园租金补贴申请表》
7.《武进区大学生创业园提供场地优惠情况汇总表》
8.《武进区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9.《武进区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10.《武进区大学生自主创业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