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工业与科技环保服务中心、开发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5年7月16日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常州市武进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科发[2014]18号、武财工贸[2014]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到项目申请验收前,为保证项目按合同执行对项目所进行的管理工作;验收管理是指项目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后,对项目所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纳入区级科技计划管理的合同类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区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区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主管部门是指对项目有推荐、管理权的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是开发区科技局,镇是科技科,区属单位是其接受管理的区部、委、办、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科技局的职责:
(一)审核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每年末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各计划的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二)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行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三)组织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六)对项目的实施和验收过程进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督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协同区科技局对在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审核验收项目的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
(三)协调项目执行,向区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四)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按年度报告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配合区科技局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并按要求向区科技局申请验收;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四)按照区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五)接受区科技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做好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准备及科技统计等其他配合工作。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实施管理包括重大事项报告、中期检查、统计报告、执行异常审批等环节。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二)批准。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科技局综合计划科审核并下达批复。
(三)执行。批复视同对合同的调整。不予批复的项目,视执行情况按总结或终止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通过武进区科技局网站网上填报“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表”,并按要求定期报送。根据实际情况,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可进行现场检查或评估,并在年末提交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实行执行异常审批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按项目执行期完成合同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必须经区科技局批准。执行异常处置方式分为:撤销立项、延期、整改、终止。
第十三条 撤销立项。项目因弄虚作假或其它客观不可预见事项而不予执行,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项目合同签订前,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发现应当撤销项目的情况,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会商后发文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延期。项目不能按照合同期限要求完成而需要延长执行期的,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一个月主动提出书面的延期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延期申请只能一次,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批准。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由区科技局综合计划科下达批复。
(三)执行。延期批复视同对合同的调整。未办理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不予批复的项目,视执行情况按总结或终止处理。
第十五条 整改。项目因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而实施的纠偏行为,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
(一)项目执行不力或未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
(二)无故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监督与审计的;
(三)经费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由区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缓拨经费、停止拨款等处理。
项目整改的审批及管理程序:
(一)提出。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批准。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区科技局综合计划科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执行。整改到位后按正常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给予终止处理。
第十六条 终止。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继续执行而停止或项目失败,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超过项目执行期一年以上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致使项目合同无法履约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发现应当终止项目的情况,区科技局按一定程序发文予以终止。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验收管理包括验收申请、验收审批、验收组织、材料归档等环节。项目承担单位须通过武进区科技局网站进行网上填报,并同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表。
(二)项目立项合同,项目合同调整的批复。
(三)项目工作总结。
(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及按规定需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相关佐证材料,如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佐证材料;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农业项目必须提供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图片资料。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验收审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项目主管部门、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应及时对全套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二)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下发验收通知。
(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验收申请不予通过:
1.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任务低于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未通过项目财务审计;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期6个月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四)验收申请不予通过的项目,视执行情况按总结或终止处理:
1.总结。申请材料、数据真实,已基本完成研发任务的项目,按总结处理。
2.终止。申请材料、数据不真实,恶意造假的,合同任务完成不理想的,按终止处理。
第二十条 验收组织。验收组织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
(一)会议验收。会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具有相关性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至7人,其中技术专家3至5人;专家组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协助聘请,并报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同意;专家组组长应具有副高或以上的职称。拨款2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形式,重点项目的验收由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会同区科技局综合计划科组织实施。
(二)书面验收。书面验收采用集中评估的方式,聘请具有相关性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评估组,一般3人,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验收结论为通过,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一般项目采用书面验收的形式,由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书面验收每半年组织一次。
(三)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材料归档。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网上流程办理验收证书并报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分总结和终止。
(一)总结。项目组织验收未获通过,但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已基本完成研发任务的项目,按总结处理。
(二)终止。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恶意造假的,验收不予通过,按终止处理;已通过验收(含已办理验收证书)、总结的项目,经抽查、复核等发现有恶意造假的,撤销原验收(或总结)结论,并按终止处理。
第五章 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务审计分验收财务审计和中期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项目中期检查根据需要可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委托符合科技项目验收审计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财务审计。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每年接受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委托符合科技项目验收审计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抽查,抽查率为项目总数的20%左右。后补助项目则一律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委托符合科技项目验收审计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财务审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所需的审计费用由区科技专项资金列支。(审计报告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科技项目验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在接受委托时出具符合资质条件的承诺书: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审计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审计的一般原则。支出必须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不相关部分不予确认;支出中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的,超标准部分不予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超预算部分不予确认;支出必须是项目执行期内的支出;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区科技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七条 财务审计主要审计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使用、管理情况。经费投入是否按预算足额到位;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有效,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是否独立内部核算,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核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下列八种行为不能通过财务审计:
(一)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技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科技专项资金的;
(六)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内部核算;
(七)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终止或撤销项目的,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财务审计,根据结果按原渠道收回项目结余经费。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信用认定及管理制度。区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在实施和参与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具体见《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对于有应结未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企业单位,区科技局暂停受理其新申报的区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有总结结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企业单位,区科技局在一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有终止、撤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企业单位,区科技局在两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原因知悉项目信息的相关人员,应保守项目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