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明确党委议事原则、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科学决策,提高议事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武发〔2014〕89号文件《常州市武进区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制定本规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密结合武进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5、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统筹各方面的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6、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1、研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局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讨论研究有关民政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项目建设。
3、讨论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
4、讨论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招录、推荐、调配、任免、辞退等事项;后备干部的建设;其他干部人事事项。
5、讨论研究向区委、区政府和省厅、市局的重要请示报告、年度工作部署总结以及下发的重要文件。
6、讨论研究干部职工的培训、考核、奖惩和系统的表彰奖励等事项。
7、讨论研究党委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员的发展和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9、需要党委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1、时间安排。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召集主持。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确定议题。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题。党委会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4、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每次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列席党委会的同志,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5、会议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才能举行。
6、会议讨论。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议题时,党委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7、会议表决。党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8、形成纪要。党委会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9、情况通报。党委会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
1、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事先向主持会议的书记请假。
2、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3、对党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党委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个人对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党委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不遵守、不执行党委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党委会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4、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5、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提名、奖励和处分,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讨论干部的材料应包括:涉及干部基本情况表、考察材料、党组织请示等。
6、党委会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委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7、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委员会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