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制
第一条 各单位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缺位。
第三条 各单位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商量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
第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须编制目录并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中上传,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目录数据项含索引号、信息名称、信息分类、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
第六条 索引号由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年度号、流水号三个部分构成。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包括: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前。
第五章 主动公开信息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以“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为原则,由本单位内设机构信息提供人员、本机关专业保密审查人员和分管领导负责,按保密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上有明确的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后确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收到下属单位审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逾期既不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六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移送。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形成或变更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以及电子文本移送至区档案局(馆)。
第七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以及当面申请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条 互联网申请,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每日登陆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及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上标明的电子邮箱,及时接收系统及邮箱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当面申请等方式提出的申请,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三条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请各单位参照此规范,制订本单位及下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印发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信息标题:
初
步
审
查
承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意见:
专
业
保密审查意见:
复
核
主管领导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