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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水利局、财政局《常州市武进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5-00148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5〕13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5-10-27 发布日期: 2015-11-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区水利局、财政局《常州市武进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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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水利局、财政局《常州市武进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5〕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水利局、财政局制定的《常州市武进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常州市武进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小农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小农水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和廉洁。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进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年度区级财政设立安排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的水利工程项目,涉及中央、省、市补助的专项项目还必须按相应的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内容及申报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小农水工程内容主要有:1、圩区防洪除涝建设,主要包括圩堤加固(含护岸、护坡以及防洪墙等)、排涝泵站和防洪闸以及圩内排水水系整治;2、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水系沟通;3、农田灌区建设,主要包括灌溉提水泵站、灌排渠道、高效节水灌溉等;4、符合新农村建设和水利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其它公益性水利设施等项目。

第四条  区水利部门每年6月份发布下一年度小农水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各镇、开发区、街道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申报要求如下:

1.各镇、开发区、街道小农水工程建设要以乡镇水利规划为依据,按轻重缓急、讲究实效的原则,优先安排除险加固、水环境治理以及农田水利配套设施等民生项目,要尽可能相对集中,建一片、成一片。

2.各镇、开发区、街道每年在7月底前将下年度需实施的小农水工程整合后汇总进行申报,申报主体为镇级人民政府。

3.各镇、开发区、街道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省级县乡河道疏浚整治工程,该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水〔2013〕101号,武财农〔2013〕71号)执行。第二类为农村河道轮浚工程,各镇、开发区、街道要严格按照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常州市武进区“十三五”(2016-2020年)县乡河道轮浚规划》和《常州市武进区“十三五”(2016-2020年)村庄河塘轮浚规划》确定的年度任务进行申报,并确保完成。该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武进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11〕114号)执行。第三类为其它小农水工程,主要包括防洪排涝设施、农田水利配套设施以及水环境治理等建设项目。

4.项目申报后,区水利、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年度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地方建设管理水平以及年度考核情况进行筛选和竞争立项。项目同意立项后,各镇、开发区、街道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第一类和第三类工程分类开展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区水利、财政部门组织对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进行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联合发文批复实施方案。第二类农村河道轮浚工程由区水利局统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农村河道(塘)清淤土方、面积进行测量,作为资金补助依据。

第五条  批复的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严格履行变更手续。项目重大变更必须报实施方案批复部门同意。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项目法人的组建

小农水工程的建设主体是镇级人民政府,各地应在实施方案批复后及时组建小农水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资金和安全生产等负总责。项目法人组建应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各部门的职责

1.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资金支付,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对工程建设全面负责。

2.水利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批复,对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工程竣工资料、组织阶段验收(水下方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制定资金补助方案。

3.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小农水工程补助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管理、监督审查和绩效评估,配合水利部门进行年度实施方案的评审和批复,参与工程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资金补助方案的制定。

4.各水利站主要负责组织年度小农水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建设方案的制定,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配合区水利、财政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参与工程各阶段的验收。水利站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各镇、开发区、街道小农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法人代表。

第八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小农水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审计制(由区财政部门委派审计单位)、廉政责任制和工程验收制,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各镇、开发区、街道小农水工程的招标投标要严格按照常州市武进区委办公室《关于规范镇村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办发〔2013〕52号)、《关于开展镇村工程建设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武办发〔2013〕53号)等规定执行。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资质。

第四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九条  已享受区级及以上财政其它类别(部门)补助的项目,不得纳入小农水工程年度实施方案,也不再进行资金补助。

第十条  小农水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为:经区级审核确认的工程审计建安造价(不包括项目建设前期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征占用地、拆迁、青苗压废赔偿、施工进场交通及道路损毁修复、地方矛盾协调等相关费用)的50%。省级县乡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和农村河道轮浚工程的资金补助按相应的建设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一条  小农水工程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程序为经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水利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区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不予拨付或如数扣回区财政拨付的资金外,还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水利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小农水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管理办法的镇、开发区、街道,将取消其年度补助资金和下年度小农水项目立项资格。

第十四条  各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监管,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施工、监理、审计等参建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水利、财政部门,作为各单位业绩和信用评价登记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武进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武水〔2014〕20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5年9月28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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