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现就加强镇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体系
建立以镇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镇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制订辖区食品安全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报告制度及信息沟通机制,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辖区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2.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由市场监管、农业、城管、兽医站、卫生院、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参加的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3.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食安办”)设在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食品安全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建议和政策,制定统一行动方案,经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查委员会重大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4.职能部门。
(1)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辖区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的许可审批、日常监管、抽检、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案件查处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资格的审核以及食品商标、广告的管理,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督促市场开办者对进场经营者严格资格审查、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教育引导;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秩序整治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质量不合格食品及无证经营行为。
(2)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报告可疑食源性疾病的相关信息,配合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3)农业、城管、兽医站、卫生院、公安派出所等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优化人员配备
1.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镇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各镇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市场监管分局长兼任(开发区自定)。镇食安办主任由市场监管分局长兼任,副主任由镇选派,副主任按照镇政府中层正职管理,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相关具体工作。
2.各市场监管分局要把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配优配强专业人员,明确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从事餐饮服务监管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
3.各镇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按规定在区核定的用工员额中为食安办配备协管员。原则上湖塘镇、高新区需配备5名,其他镇、街道配备3名以上专职协管员。用工员额不足的,可向区编办申请追加额度。协管员人员隶属关系不变,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日常管理。协管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上报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线索,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专项检查、协助市场分局对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巡查、农村自办家宴和民间厨师管理等工作。
4.各村、社区要明确1名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配合镇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专项整治行动,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向镇食安办报告。
三、强化保障措施
1.强化人员准入。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协管员和信息员要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执法人员应具有执法资格。协管员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5周岁以下,具备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由镇在现有相关人员中调剂选配,调剂选配不足的,面向社会择优录用,并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信息员由在辖区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同志担任,也可由村、社区主任、大学生村官兼任。
2.实行网格监管。各镇要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根据辖区食品生产经营户数量、监管任务大小及工作需要等,按村、社区或道路划分网格,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划片包干,实现网格全覆盖。
3.推进部门联动。镇食安办要完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组织开展联合行动,加大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4.健全考核体系。区食安委负责对各镇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重点目标考核和文明镇考核体系。镇食安委负责对各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工作由镇食安委组织实施。
5.明确经费保障。镇食安办工作经费、协管员人员经费由镇财政保障。镇食安委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协管员、信息员适当补助。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