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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开展扬尘排污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5-0011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5〕11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5-08-12 发布日期: 2015-08-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开展扬尘排污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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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开展扬尘排污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5〕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开展扬尘排污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印发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常价费〔2015〕58号

常财综〔2015〕1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开展

扬尘排污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关于开展扬尘排污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4日


 

常州市关于开展扬尘排污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9〕194号 苏财综〔2009〕35号)、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扬尘排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4〕410号)和《常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常政发〔2009〕96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率先建成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关于扬尘排污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扬尘排污费的征收时间及范围。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征收扬尘排污费,居民自建住房及不产生地面扬尘的地下工程免征扬尘排污费。施工工地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产生的对大气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

二、扬尘排污费的缴费主体。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缴纳。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绿化、土石方、市政等工程的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排污费缴纳工作。

三、扬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建设单位应当将控制扬尘(排污费)污染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四、扬尘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各级价格、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建设、交通、水利、房管、园林、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扬尘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各类施工许可证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扬尘排污申报手续,并及时与环保部门沟通施工许可信息。

五、扬尘排污费的使用管理。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扬尘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六、扬尘排污费征收绩效考核。扬尘排污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纳入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并实施考核。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程序在《常州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附件:常州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常州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扬尘排污收费的标准与计算方法、申报、考核等收费程序和管理,根据《常州市关于开展扬尘排污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1.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二、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2.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3.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征收标准、工程调整系数、计费面积、达标削减系数和施工工期进行计算。计算方法为:

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工程调整系数×计费面积(平方米)×(1-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

4.工程调整系数。工程划分为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公路施工工程、绿化工程和水利工程,其中建筑工程分为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按照不同工程或施工阶段确定调整系数(见附表2)。

5.计费面积。按经过审核的《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见附表3)中的面积计算,其中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拆迁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工程土石方和桩基阶段、市政工程、绿化和水利工程按施工场地面积计算。

6.达标削减系数。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将历次考核结果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出达标削减系数。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经查实后,其达标削减系数扣除0.1;对获得市级和省级文明工地的,其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1和0.2,系数不累加。达标削减系数最大值为1。

7.施工工期。按月计算,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施工天数不超过5天(含5天)的拆迁工程按半个月计算,其他工程不超过5天(含5天)的不计算;大于5天,不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大于15天、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扬尘排污费的征收管理

8.排污申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登记《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见附表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备案。

9.现场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见附表1),填写《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见附表4)。根据施工周期,实行均衡现场检查。建设单位在考核后进行认真整改的,可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一次考核。环保部门对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及第三方机构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

10.排污量核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阶段)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扬尘排污费总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施工工期跨年度的,按自然年进行排污量核定。

11.排污费缴纳。建设单位在接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费。建设单位对《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书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12.环保部门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13.价格部门应做好收费监管工作。扬尘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环保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扬尘排污费。在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对建设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放污染物相关材料、拒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及滞纳金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6.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1.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2.工程调整系数

3.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4.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


 

附表1

 

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序号

控制措施

达标要求

1

道路硬化与管理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

(2)车行道路上无明显尘土。

(3)道路清扫时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2

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0.2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缝隙不大于0.5cm,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漏洞。

3

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措施包括:钢板、粗级配、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

4

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范围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大于95%(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5

持续洒水降尘措施

拆迁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6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长度不小于8米,宽度不小于6米,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尺寸不小于1米×1米×1.5米。

(3)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4)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附表2

 

工程调整系数

 

 

类  型

系  数

建筑工程

结构和装修阶段

1.0

土石方和桩基阶段

1.6

拆迁工程

1.6

市政工程、公路施工工程、绿化工程和水利工程以及其它工程

1.4

 


 

附表3

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编号:

行政区划代码: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表1  工程基本信息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工地地址

 

建设单位地址

 

施工场地面积

(平方米)

邮政编码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工地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工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施

工

单

位

情

况

建筑工程

土石方阶段

开工时间

 

施工单位名称

 

完成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桩基阶段

开工时间

 

施工单位名称

 

完成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结构阶段

开工时间

 

施工单位名称

 

完成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装修阶段

开工时间

 

施工单位名称

 

完成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其它工程

开工时间

 

施工单位名称

 

完成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表2  扬尘控制措施

 

道 路 硬 化 与 管 理

是□    否□

运 输 车 辆 冲 洗 装 置

是□     否□

边   界   围   挡

是□    否□

易 扬 尘 物 料 覆 盖

是□     否□

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

是□    否□

持 续 洒 水 降 尘 措 施

是□     否□

其 它 说 明

 

 

表3   施工场地平面示意图及审核意见:

 

 

施工场地平面示意图:

 

备案意见:

 

 

 

 

 

 

 

 

 

环保部门经办人:      

 

 

环保部门审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填报要求

1、建设单位应填报本表,一式二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建设施工项目动工15日前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审核后保留一份,返还申报单位一份。

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3、排污者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扬尘排污费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4、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填报说明

[项目基本情况]按施工许可证填写。

[施工工地地址]填写建设施工工地具体地址,明确到辖区、街道及门牌号。

[工地类型]按照工程划分问为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和水利工程填写。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附表4

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

常环  字[       ]      号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工地地址:                       

工程项目类型:建筑□(土石方和桩基□ 结构和装修□)  拆迁□ 市政□ 绿化□ 水利□

本次考核达标削减系数值:                               考核日期:           

 

分项达标

削减系数

达 标 要 求

权重︹

%

︺

达标削减系数

分项达标

削减系数

达 标 要 求

权重︹

%

︺

达标削减系数

 

道

路

硬

化

与

管

理

1、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

0.3

2、市政、绿化和水利工程

0.45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

40

 

易

扬

尘

物

料

覆

盖

1、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

0.1

2、市政、绿化和水利工程

0.15

3、建筑工程土石方和桩基阶段、拆迁工程

0.3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必须以不透水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范围内。

70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完好率大于95%(小批量且在8小时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30

 

 

(2)车行道上无明显尘土。

30

 

 

(3)道路清扫时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30

 

 

边

界

围

挡

1、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

0.2

2、建筑工程土石方和桩基阶段、市政、绿化、水利和拆迁工程

0.3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下方设置不低于0.2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40

 

运

输

车

辆

冲

洗

装

置

1、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

0.2

2、市政、绿化和水利工程

0.1

3、建筑工程土石方和桩基阶段、拆迁工程

0.2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5

 

 

(2)围挡必须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40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长度不小于8m,宽度不小于6m,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尺寸不小于1m×1m×1.5m。

25

 

 

(3)任意两块围档以及围档与防溢座的拼接处缝隙不大于0.5cm,围档不得有明显破损漏洞。

20

 

 

裸

露

地

面

(含)

土

方

覆

盖

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

0.2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70

 

 

(3)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25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在90%以上(措施包括:钢板,粗级配,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

30

 

 

(4)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25

 

 

持

续

洒

水

除

尘

建筑工程土石方和桩基阶段、拆迁工程

0.2

拆迁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100

 

其

它

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的施工工地,经查实后,其达标削减系数扣除0.1;获得市级和省级文明工地的,其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1和0.2,系数不累加。达标削减系数总值不得大于1。

 

 

 
 

建设单位签名: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签名:                                     联系电话:

考核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

说明:达标削减系数根据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的完成情况,按不同工程(阶段)分项达标削减系数和权重相乘后逐项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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