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常州市武进区区级预算稳定调节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风险应对能力,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区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结余、超收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从规定范围内筹集,用于调节我区本级财政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归集,并按照规定批准程序拨付和监管。
第四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来源和筹集:
(一)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净结余;
(三)收回的一般公共预算经费结余;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年度财政收支平衡情况,提出增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的收支缺口;
(二)弥补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因收入短收形成的收支缺口;
(三)区政府决定的重大支出事项。
第七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编制年初预算时,可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执行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按财政预算追加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并经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有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按《财政部关于应发未发国债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支情况要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十条 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