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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5-0011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5〕9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5-06-12 发布日期: 2015-06-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发武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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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5〕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武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印发


武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工作机构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2.4  各镇(开发区)政府

2.5  专家组

2.6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和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

3.3  会商研判

3.4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蓝色预警应急响应

4.2  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4.3  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4.4  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应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作用。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1.5  预案体系

武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征收办、交通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卫计局、环保局、安监局、城管局和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2.2  日常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规定和决定。

2.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报和处理,提出确定预警和响应等级的建议,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3.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处置专家组。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信息进行会商研判,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编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做好相关培训、演练工作。

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区新闻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清洁能源保障工作,督促武进区内能源企业制定并落实能源保障方案。

区经信局: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会同区环保局指导各镇(开发区)确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督促各镇(开发区)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讯保障。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会同环保部门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实施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课时管理及学生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公安局: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不适用限行的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等车辆的管理名单;会同区安监局督促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监督落实纳入正常监管程序的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建设工地管理名单;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强化建设工地管理的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征收办: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监督落实纳入正常监管程序的各类拆房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拆房工地管理名单。

区交通局: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监督落实交通工程工地、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工作,建立并动态调整交通工程工地、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管理名单;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农业局:负责协同区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区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区广播电视台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台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健康防护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相关疾病诊疗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环保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

区安监局:会同区交通、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监督落实港口码头、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督促指导各地落实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和杂物。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和渣土运输处置等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落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车限行措施。

2.4  各镇(开发区)政府

负责组织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建立并动态调整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内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和停工工地、堆场名录;发生重污染天气情况时,按区应急指挥部要求,立即启动各自应急方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

2.5  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环境监测、气象、大气环境等方面专家成立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

1.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给予咨询评估、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2.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3.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及效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完善、建议。

2.6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环保局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区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监测和预警

3.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级别,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1.蓝色预警

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黄色预警

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橙色预警

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红色预警

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  监测

区环保局建立和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开展已经发生或未来1天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测工作。

3.3  会商研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环境、气象监测机构预测空气质量将达到预警等级的报告后,立即组织环境监测、气象、大气环境等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综合分析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信息发布

3.4.1  发布程序

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蓝色、黄色和橙色预警经总指挥签发后发布;红色预警经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区长签发后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统一发布。

3.4.2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预警等级、空气污染现状、未来变化趋势、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等内容。

3.4.3  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小于200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批准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预警级别调整情况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公众发布,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  应急响应

4.1  蓝色预警应急响应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卫计等部门组织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等部门组织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减少能源消耗,节约用电;

施工工地和堆场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扬尘污染;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城管部门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5.公安、城管、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规定区域内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和杂物。

4.2  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协调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方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环境监测和气象条件的分析会商工作,做好大气污染的监测预测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卫计等部门组织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2.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等部门组织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减少能源消耗,节约用电;

施工工地和堆场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扬尘污染;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公安、住建、征收、交通、环保、城管部门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拆房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5.经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指导和督促冶金、水泥、化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6.住建、征收、交通、城管、公安部门指导和督促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7.交通、住建、城管部门指导和督促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8.城管部门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在现有频次上增加1-2次机扫和洒水,并适时扩大作业范围及延长作业时间。

9.公安、城管、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和杂物。

4.3  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及各地的预警响应措施执行情况,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卫计等部门组织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2.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等部门组织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减少能源消耗,节约用电;

施工工地和堆场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扬尘污染;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公安、住建、征收、交通、环保、城管部门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5.经信部门指导和督促列入限产、停产的冶金、水泥、化工等行业重点排污单位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有计划地部分实施限产或停产,火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6.住建、征收、交通、城管、公安部门指导和督促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禁止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7.交通、住建、城管部门指导和督促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8.城管部门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在现有频次上增加2-3次机扫和洒水,并适时扩大作业范围及延长作业时间。

9.公安、城管、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和杂物。

4.4  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各地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单位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卫计等部门组织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2.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等部门组织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最大可能减少能源消耗;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施工工地和堆场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扬尘污染;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除有关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

5.公安、住建、征收、交通、环保、城管部门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6.经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指导和督促列入限产、停产的冶金、水泥、化工等行业重点排污单位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依次有计划地扩大范围,实施限产或停产,公共热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7.住建、征收、交通、城管部门指导和督促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禁止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8.交通、住建、城管部门指导和督促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9.城管部门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在现有频次上增加3-4次机扫和洒水,并适时扩大作业范围及延长作业时间。

10.公安、城管、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和杂物。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终止应急响应。

5.2  善后处置

1.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镇(开发区)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6  信息报送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地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报送,应包括启动预案时间、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落实情况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等。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在相应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空气质量监测网络、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用于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应急科技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应急能力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监察机关加大对各地、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成员单位,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  预案管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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