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5-00106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15〕11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5-06-03 发布日期: 2015-06-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办法

相关阅读: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办法的通知
武政发〔2015〕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印发


 

常州市武进区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博物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打造“博览之区”,推进“文化强区”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武进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江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的,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第二条  鼓励设立填补我区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地方特色的博物馆,以及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史志类社区博物馆。

第三条  鼓励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在小城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兴建博物馆。

第四条  鼓励民间团体、社会力量以无偿捐助、资本注入等多种形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

第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

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馆舍应以非国有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5年。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非国有博物馆的注册地,应与其馆舍地址相一致,与其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2.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藏品应该进行造册登记。

3.具有基本陈列计划,展览内容应当科学准确。

4.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馆注册资金系指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证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馆出资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其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

5.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6.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博物馆章程。制定章程要符合《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要求。

7.具有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民办博物馆接受政府资助或有政府财产投入的,其理事会宜有政府代表或政府指派的人员参加。

8.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非国有博物馆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和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博物馆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

9.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10.建立符合博物馆专业要求的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按章程规定产生。

11.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博物馆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在本地办馆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关及国有博物馆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博物馆。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出资办馆的,须签署联合办馆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协议中应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并载明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属捐赠性质的藏品、资金等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当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博物馆名称、地址、宗旨、业务范围、藏品与经费的来源和数额及管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

2.博物馆章程。

3.合法有效的藏品证明文件。包括藏品清册和图录(包括登记号、名称、类别、年代、质地、实际数量、质量、尺寸、现状、来源、藏品图片)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藏品鉴定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藏品清册和图录中所涉及的藏品均已作为拟设立博物馆的固定资产的公证文书。

4.基本陈列大纲(含专家论证意见)。

5.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6.拟任法定代表人,拟聘馆长、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合法有效的办馆资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举办者在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不抽逃注册资金的承诺书。

8.举办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博物馆的盈利不得分配)的约定。

9.办馆场所证明。

1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11.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1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奖励标准及评审程序

批准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可获得相应的补助、奖励,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初设补助,即初次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后发放的一次性补助;二是运行奖励,即对已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运行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每年发放的奖励。

(一)初设补助。以建馆面积为主要依据分为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建馆面积500-1000m2补助10万元,1000-1500m2补助20万元,1500m2以上的补助30万元。

在区级以上文化遗产、工业遗产以及历史文化生态的抢救、保护和展示教育活动中做出贡献并获得重大奖项的,或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地方特色的非国有博物馆,可以适当提高补助等级。

具备上述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自正式设立之日起即可向区文广新局申请补助(提供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区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标准,并报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结果向社会公布且无异议,则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

(二)运行奖励。非国有博物馆需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管理和运作,每年向区文广新局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和业务报告。区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上述三个档次分别进行综合考评,并按具体考核得分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区文广新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获得奖励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免费向社会开放,区文广新局积极帮助其向上争取免费开放资金等政策。

第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变更法定代表人、馆名、馆址、章程等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区文广新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获得补助、奖励的非国有博物馆无特殊原因,十五年之内不得关闭或迁移至武进辖区外。

第十条  违反《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奖励,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回奖励资金,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奖励。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区文广新局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评审、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常州市武进区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