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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整组办理被征地农民保障后剩余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5-0008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5〕6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5-04-23 发布日期: 2015-05-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坚持规范操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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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整组办理被征地农民保障后剩余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5〕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整组办理被征地农民保障后剩余土地(指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整组办理被征地农民保障后,剩余的原属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零星耕地,以下简称剩余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妥善处理剩余土地承包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剩余土地从土地区位、四至边界和管理状况来看,绝大部分都在城乡接合部和集镇周边区域,部分被征地农民仍然继续在使用,违法占用、违章建筑、乱倒渣土等现象也时有发生。随着城镇建设的推进,剩余土地有了巨大的升值空间,如不妥善处理好剩余土地承包关系,厘清剩余土地权属关系,加强剩余土地规范管理,极易引发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妥善处理剩余土地承包关系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广大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结合本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扎实开展好整组办理被征地农民保障后剩余土地的处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根据“因地制宜、民主协商、公开公平”的原则,分步组织实施。

1.解除承包合同。被征地农民从享受安置待遇之日起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农民整户安置后,发包方应及时解除与该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并注销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以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组为单位,统一在媒体上公告声明)。

2.统一收归集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号)文件规定,撤组后的剩余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收归国有。未办理撤组的剩余土地,统一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由发包方负责具体管理。

3.签订流转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剩余土地安排给愿意耕种的农民继续耕种,但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也可将剩余土地统一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有用地需要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流转合同规定收回剩余土地的使用权。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农地股份合作社,开展自主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4.明确流转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要根据土地类别、交通地理位置等有关条件,参照我区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按照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土地流转价格,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利益。剩余土地流转的租金,原则上采取实物(稻谷)计征,货币结算。

5.收益统一分配。剩余土地上取得的各种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进行统一分配,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三、坚持规范操作

剩余土地承包关系处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1.坚持统一测量。要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聘请专业测量队伍,对剩余土地进行测量制图,摸清使用现状、土地面积、四至边界等信息,建立剩余土地数据库并及时做好更新工作。

2.坚持民主协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对剩余土地的流转、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尊重历史现状。剩余土地涉及的原耕种户,愿意继续经营的,在服从当地农业产业规划的前提下,享有优先经营权,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4.立足公开交易。剩余土地涉及的原耕种户放弃继续经营的,要通过区、镇产权交易平台对剩余土地进行公开交易,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规模经营者,挖掘农用地价值潜力。鼓励规模经营主体成片开发优质、高效农业项目。

四、维护社会稳定

对剩余土地承包关系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矛盾纠纷,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置。各镇(街道)、村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及早排查矛盾,全力化解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剩余土地承包关系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建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农经、国土、农技、司法、信访等部门人员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及时制订方案、强化督查,确保有序推进。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区委农工办负责业务指导,区国土局负责测绘成图、建立剩余土地数据库等工作,区信访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土地矛盾纠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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