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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武进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原则和设置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5-00063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5〕4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5-04-03 发布日期: 2015-04-15 废止日期: 2019-07-31
内容概述: 进一步明确武进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原则和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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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武进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原则和设置标准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5〕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自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来,我区范围内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医疗机构)有了全新发展,现有民营医疗机构51所(其中城区34所),占全区医疗机构总数的14.91%。但全区民营医疗机构总体规模小、档次低,执业范围单一、重复,尚不能对我区现有公立医疗机构形成有效补充和良性竞争。

针对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现状,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48号)要求,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区新增民营医疗机构床位规模、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设置标准,以此促进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的良性运行和科学发展,加强其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现将调整后的武进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原则和设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武进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2.武进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

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印发


 

附件1

武进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一)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鼓励举办符合国家规定的上水平、上规模、高起点、有特色、能填补区内空白的医疗机构。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区域举办符合规划的医疗机构,新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位置原则上为北至中吴大道、西至龙江路高架、南至武南路、东至青洋路以外区域,与相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直线距离不少于1000米。

(三)重点扶持二级及以上医院建设,原则上专科医院床位数不低于100张,综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300张。新增申办的一级医院,其床位规模最低标准为60床。门诊部(含综合和专科门诊部)医生数量应达到最低标准的两倍。

(四)优先支持举办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性质的专科医院,支持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五)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鼓励在武进城区以外区域举办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院。

(六)门诊部及以下规模医疗机构的开办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准入,设置范围以内科、五官、中医、针灸推拿等专科为主,禁止传染病、性病、精神病、戒毒等专科的设置。

(七)符合武进区医疗卫生总体规划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由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附件2

武进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一)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的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60张。二级综合医院的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300张。

(二)中医医院。一级中医医院的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60张。二级中医医院的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240张。

(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60张。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300张。

(四)美容医院。住院床位总数60张以上,美容床36张以上,牙科治疗椅12台以上。

(五)综合门诊部。至少有10名医师,其中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六)中医门诊部。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至少有8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

(七)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至少有6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八)口腔门诊部。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8台,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4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九)医疗美容门诊部。至少设美容治疗床8张,手术床位4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至少有10名执业医师和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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