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1日
常州市武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武发〔2014〕231号)精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在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挂牌调整为与其合署,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将原由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承担的民族宗教管理职能划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我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组织接待来我区参观、学习、考察的少数民族团队。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五)关心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和发展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村组在民族特色弘扬、特色产业培育和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等方面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关心支持民族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班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协助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向区级宗教团体派驻工作人员,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区各镇、开发区、街道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协调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负责对涉及宗教文物、文化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宗教活动场所承办与发展武进宗教文化、旅游、慈善事业相关的事宜。
(十一)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民族科
负责民族事务管理,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民族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调民族关系,增进民族团结;做好清真食品监督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组保护和发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班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有关服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方面的安全管理、来信来访及突发事件;协调组织对违反民族法律法规活动的依法查处。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财务、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经费;承担局机关接待、后勤的管理工作。
(二)宗教科
负责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宗教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检查、督促、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宗教法律法规的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支持其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培养爱国爱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指导、检查、监督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管理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安全管理、来信来访及突发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事宜;协助做好宗教基建项目的监督和服务工作;承担对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文物和文化资产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兼任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副局长1名;正、副科长2名。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