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武进区生态环境监察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印发
2015年武进区生态环境监察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速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全区生态环境监察管理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为统领,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根本目标,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监察管理力度,全面加速武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监管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要求,明确由镇(开发区、街道)负责辖区内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辖区内的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各镇(开发区、街道)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2.差别管理原则
根据环境要素特性和污染源特点,将全区污染源划分为重点控制和一般控制两类,按照不同的监察频次和监察内容组织检查。依据污染源的环境守法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进行例行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3.重点管理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各类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通报区环保局依法查处。区环保局要按规范要求加强对全区重点控制污染源和重点生态环境的抽检工作,并加强对各镇(开发区、街道)环境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4.规范管理原则
生态环境监管必须依据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检查办法、环境行政后督察办法、生态红线区域监督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方法、内容和频次实施现场监察。
三、监管内容
1.污染源监管
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明确2015年全区重点控制的污染源包括国控废水、国控废气、国控危废、省控危废、市控危废等污染源295家。同时根据污染源的环境风险特性,我区内部重点控制的污染源为485家,共计780家(详见附件1)。
2.生态监管
重点生态环境包括滆湖备用水源地保护区等8个省级生态红线保护区和武进港、太滆运河、漕桥河等17条主干河道(详见附件2),其他的均为一般生态环境,按差别管理原则实施监管。
四、监管频次
1.污染源监管频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区环保局要对国控废水、废气重点源每月例行检查1次、危废产生单位监察频次每年1次、危废经营许可证单位每半年抽检1次、区控重点污染源每半年检查1次,其中建有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染源每季度检查1次。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按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对一般污染源每年现场检查1次。
2.生态环境监管频次
区环保局要加强对重点生态环境的巡检,其中17条河道实施实时监测,每周巡查1次,对突出和突发环境问题实施重点督查和及时查处;对其他河道,各镇(开发区、街道)每月巡查1次,巡查情况及时上报。
3.监察效能稽查频次
区环保局对派出机构每年的监察效能实施例行稽查,分上下半年各1次;区环保局对各镇(开发区、街道)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环境监管情况进行稽查,每年1次;各镇(开发区、街道)也要加强对属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效能的督查,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五、监管质量
1.痕迹化管理
实施生态环境监察必须留有现场检查记录,记录必须客观、全面,详细记载检查的范围、程序、内容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现场提出的相关要求,所有检查记录必须按规范进行归档管理。
2.精细化管理
对照年度监察的重点,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要做到年有规划、月有计划、周有安排。实施检查前要做好相应的预案和准备工作,检查记录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区环保局抽检记录要全部录入移动执法终端。
3.法治化管理
生态环境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对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须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
六、保障措施
1.加大生态环境监管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明确区各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定期研究解决环境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环境监管重任,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形成全社会合力监管的良好氛围。各镇(开发区、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生态环境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组建镇村环境监管网络,网格化监管方案报区环保局备案。
2.细化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要求
对区重点控制的生态环境监管,区环保局要明确抽检对象责任人、抽检频次、抽检内容和抽检程序,要制定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方案,多层次、多形式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区卫生局要参照区控重点污染源实施监管,区环保局组织抽检。各镇(开发区、街道)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制定辖区生态环境监管计划,并报区环保局备案。
3.明确生态环境监管的责任
进一步明确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管理责任、环保的监管责任和司法制裁责任,尤其是强化生产者的治污责任,以及经信、农业、水利、交通、住建、城管等各个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防治和管理责任,做到各居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监管履职不到位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查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严格生态环境监管的效能考核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考核制度,将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作为考核各职能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街道)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月通报、定期点评、年度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