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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5-00041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5〕3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5-03-17 发布日期: 2015-03-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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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5〕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武进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推进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武进区《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所列的8个生态红线区域,即滆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滆湖(武进区)重要湿地、太湖(武进区)重要保护区、横山(武进区)生态公益林、淹城森林公园、宋剑湖湿地公园、滆湖重要渔业水域、新孟河(武进区)清水通道维护区。

第三条  资金来源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与补偿,支持对象为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等凡与生态环境治理改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责任划分:

(一)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下达;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二)区环保局负责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安排,组织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任务的督查、考核与评估,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和“谁贡献大、谁得益多”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补偿对象。资金原则上用于有利于维护生态红线区域主导生态功能项目的补助或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做出贡献或利益受损主体的补偿。资金安排应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导向,优先安排纳入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项目和一级管控区内的项目。

第六条  资金支持对象

(一)针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规划编制、保护区整治方案编制、年度保护计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生态资源调查、科学研究、监测评估等保护相关基础工作;

(二)生态红线区域标识标志牌等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经费;

(三)生态红线区域及周边临近范围内湿地、林地建设河湖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

(四)还林、还湖、还湿、宕口复绿等生态恢复工程;

(五)生态红线保护区域所在镇(开发区)的生态补偿;

(六)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其它生态服务功能提升工程;

(七)其它为生态红线区保护做出贡献或利益受损主体的补偿。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申请项目补偿资金,每年1月底前将方案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论证经区政府同意后报上级环保、财政部门。

第八条  项目补偿资金要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奖励资金由实施单位对照《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要求用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如出现结余,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安排后的结余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出现调整或取消情况后减少的资金补助等均作为滚存结余由以后年度使用;预算安排的项目年内未达拨付条件的,该项目自动列入下一年度预算,下一年度仍未达拨付条件的,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补助。

第九条  区财政局、环保局根据项目审计报告按规定及时予以拨付。审计工作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区财政局、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终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作总体评估、考核。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大保护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扣减或取消下年度资金:

(一)对虚报数据、骗取或冒领资金的,一经发现,采取追回拨款、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严肃处理;

(二)对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除全额追回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消极应付,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补偿工作或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将减少本年度及下一年度补偿资金额度;

(四)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或存在重大环境信访问题,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或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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