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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5-0004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5〕3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5-03-17 发布日期: 2015-03-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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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5〕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武进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

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优化全区国土空间布局,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评估考核细则(暂行)》(苏环发〔201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红线区域,是指依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的8个生态红线区域,即滆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滆湖(武进区)重要湿地、太湖(武进区)重要保护区、横山(武进区)生态公益林、淹城森林公园、宋剑湖湿地公园、滆湖重要渔业水域、新孟河(武进区)清水通道维护区。

第三条  武进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红线区域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和监督管理、评估考核负总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环境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综合考核。国土、住建、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相关工作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各生态红线区域所在镇(开发区)、村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所在镇(开发区)、村应当明确生态红线区域范围、管理要求和责任单位,细化落实具体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生态红线区域所在镇(开发区)应当根据省、市、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或方案,并及时报武进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生态红线区域所在镇(开发区)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各类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生态红线区域标识标志,制定实施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牵头相关部门和生态红线区域所在镇(开发区)落实生态补偿等有关配套政策。

第九条  生态红线区域所在镇(开发区)应当定期对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指标进行监测评估,开展科学研究,优化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生态红线区域所在镇(开发区)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第十一条  生态红线区域所在镇(开发区)不得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如有生态红线区域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和管控级别的调整或者改变,涉及省级生态红线区域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市级生态红线区域的,应当经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一级管控区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对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内依法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发改、规划、经信、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红线区域的执法监管,对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建设活动、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应责令立即停止,依法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应全部用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等凡与生态环境治理改善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章  评估考核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总结自评和上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生态红线区域所在镇(开发区)应当对本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完成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评估报告,并及时报武进区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区环保、财政、国土、住建、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各自职责涉及的生态红线区域的政策落实、生态建设与恢复、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评价等方面进行考核,形成部门考核意见。

区环保、财政综合各部门的考核意见,形成生态红线区域所在镇(开发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成效显著的镇(开发区)会给予奖励,并下达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对保护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补助资金,取消年度考核奖励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评估考核结果向生态红线区域所在镇(开发区)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评估考核细则由区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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