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大气排放源清单管理,提高全区大气排放源大气污染防治水平,现就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各镇(开发区、街道)要认真做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工作,督促废气排放企业认真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自查自纠,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企业自查工作在3月底前完成,各镇(开发区、街道)将企业自查情况汇总整理后上报区环保局。(废气排放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企业自查填报内容参考附件2。)
2.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全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保局负责6月底前对所有企业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其中3月份完成比例不得低于30%。执法检查工作按照重点管控企业、重点地区优先的原则有序推进。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等部门要对物料堆场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要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废气排放企业存在治理设施不到位、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行为的,要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环保法》等进行严厉查处。要充分利用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措施手段加大对大气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情节严重、不积极整改的,应依法采取按日计罚、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等措施。
3.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对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各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责令限期改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问题严重、整治无望的企业,要责令限期关闭。对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要责令立即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主城区重污染企业,要按照“国十条”和《常州市武进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武政发〔2014〕66号)相关要求,配合经信局制定实施搬迁计划。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