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水平,推进武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我区社会保障部分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由170元/月·人提高至190元/月·人,补贴经费按区70%、镇(开发区)30%比例承担。
二、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535元/年·人提高至635元/年·人。筹措经费按个人180元、区财政193元、镇(开发区)财政182元、市财政20元、省财政60元比例承担。
三、提高被征地农民第三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标准。被征地农民第三年龄段人员保养金(原第四年龄段保养金)标准由500元/月·人(基础养老金170元/月·人、老年保养金330元/月·人)提高至550元/月·人(基础养老金190元/月·人、老年保养金360元/月·人)。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