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全区各级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作为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不同历史时期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64号)和《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6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劳模的浓厚氛围,共建幸福和谐武进,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调整区以上劳模(含区级及享受同级劳模待遇人员)待遇标准及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
(一)省部级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二)市级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区级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200元调整为30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调整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
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按10%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市、区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2000元提高到4000元,并按10%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特殊困难劳模帮扶申请条件仍按区总工会等部门《贯彻〈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武工发〔2010〕47号)执行,具体帮扶救助标准视困难程度作相应提高。
三、调整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对保持荣誉的离退休劳模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其中:
(一)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
(二)省部级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200元;
(三)市级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
(四)区级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
劳模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农民劳模和破产、关闭、改制、停产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劳模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劳模办理劳模荣誉津贴(补充养老保险)手续。
四、相关事项
(一)区以上劳模的就业、医疗、住房、低收入劳模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模,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模待遇。
(三)区财政每年应根据劳模的增减情况及发放标准的变化,足额安排劳模的待遇发放资金,并会同区总工会下达经费指标,具体发放及实施帮扶工作由各镇、开发区总工会或各部门工会负责;
(四)全国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和特困帮扶金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今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落实劳模待遇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区总工会等部门《贯彻〈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武工发〔2010〕47号)的精神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相符的,按本文件执行。
提高劳模待遇是党和政府关心劳模、爱护劳模的一个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协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