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印发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武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分为四类奖项:
(一)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三)常州市武进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以下简称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四)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成就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为我区科技创新及新兴产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成果达国际先进水平,完成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形成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并规模化生产,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二)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中,开展创造性的工作,成绩卓著,成果达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第八条 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工业技术领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取得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且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员;
(二)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中,开展创造性的工作,成绩卓著,成果达全区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项目单位或个人: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先进的重大技术发明,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先进标准制订、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每两年评审一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候选单位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区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推荐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候选单位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往年已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对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和候选单位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单位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分管副长区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工业、农业、社会事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评审委员会由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一)专业评审组设评审组组长1名,评审组成员若干名;评审组组长原则上由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评审组成员实行年聘任制,且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替换。
(二)专业评审组成员根据区科学技术奖项推荐数量及所属专业领域,由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遵循以下原则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1)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2)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3)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专家仅限1名;(4)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科奖办)设在区科学技术局,负责专业评审组专家的聘任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评审方式及流程:
(一)科奖办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推荐候选人。
(二)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并提出奖励建议人选。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奖励建议人选应当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多数通过。
(三)奖励建议人选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方式及流程:
(一)科奖办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科奖办组织相关专业评审组专家进行初步评审,推荐候选人。
(三)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并提出奖励建议人选。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奖励建议人选应当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多数通过。
(四)奖励建议人选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评审方式及流程:
(三)奖励建议人选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方式及流程:
(二)科奖办组织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网评,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网评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科奖办根据初评结果提出推荐区科技进步奖初步建议,拟获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和在评审过程中有异议的项目应采用现场考察的方式对项目真实性进行确认。
(四)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拟获二等奖及以上的项目由主要完成人进行答辩。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拟获二等奖以上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多数通过;拟获三等奖以上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1/2以上(不含1/2)多数通过。
(五)表决结果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科奖办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依法严格保守秘密,与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项目完成人或候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推荐为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授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单位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项及奖金设定如下:
(一)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奖励1人,奖金金额为200万元/人,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研创新活动。
(二)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奖励不超过5人,奖金金额为5万元/人。
(三)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每次奖励不超过50人,奖金金额为3000元/人。
(四)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对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每次奖励不超过40项,其中特等奖原则上不超过1项,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5项,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10项。
(五)以上各奖项奖金均含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列支,其它各奖项经费由区科技专项经费列支。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区科学技术奖,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视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评审资格或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除聘任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科奖办及参与组织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2日起施行。2004年1月7日发布的《常州武进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武政办发〔2004〕4号)、2004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评选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和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意见》(武政发〔200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