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
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153号)精神,加大力度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现将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提高企业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坚持后备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健全完善系列政策扶持体系,支持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户和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户,按照企业登记的条件和要求,依法规范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进一步优化全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市场主体结构,全力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全区累计新增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900户。
三、基本原则
1.主体自愿。遵循市场规律,尊重转型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2.分类指导。坚持分类施策,加快促进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积极引导和扶持有一定实力、有顾虑的主体;实施培育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
3.政策引导。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扶持,努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减轻转型主体负担。
4.联动推进。坚持分工协作,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四、工作对象
1.设立申报投资金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或从业人员常年达到8人及以上的个体户;
2.具有一定规模的制造加工业。从事传统产业,纺织、家具、机械、塑料制品等产品或特色块状经济,干燥设备、灯具、液压设备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行业,工业性年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及以上的个体户;
3.具有相当规模的商贸服务业。从事文化娱乐、餐饮酒店、中介机构、高档礼品销售等商贸性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8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
4.产值相对较高的种养殖业。从事经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苗木种植等年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个体户;
5.同一经营者(包括家庭成员)在原经营场所申请注销的同时办理新设登记的个体户;
6.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户;
7.实际已经营2家以上的个体户(包括家庭成员经营);
8.所在镇(开发区、街道)、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户。
五、优惠政策
1.税费政策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6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个转企”后,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
(4)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5)“个转企”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自“个转企”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自“个转企”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6)“个转企”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区税务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7)对以下小微企业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①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②按月营业税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③对于既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又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月营业税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8)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2.财政政策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的,由区财政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非公司制企业的,由区财政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3.社保政策
(1)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其暂按原渠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原已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2)“个转企”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服务政策
(1)对于经营项目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变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时,原个体户名称字号予以保留。
(2)对于申请转变为企业的个体户,工商部门可按“一歇一开”程序予以办理,并保持升级前后工商登记档案的延续性。
(3)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区环保、卫生、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前置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免予就同一许可事项重新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可以先行办理“个转企”登记,企业持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再到各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按程序更换新证或者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4)企业不改变原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材料可免予提交,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除外。
(5)金融机构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简化企业开户审批手续;加大对“个转企”企业信贷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优化贷审程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要将“个转企”企业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畴,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帮助“个转企”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六、职责分工
1.工商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快研究制定“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和“个转企”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个转企”年度目标、方法步骤及服务举措;要设立专门工作窗口,深入开展“个转企”工作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会同统计、税务等部门共同建立健全“个转企”培育库和“个转企”工作平台,夯实基础数据,推进信息共享,为“个转企”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财政、税务和人社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明确政策界限和操作办法,指导帮助企业积极用足用好财税优惠政策和做好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工作,确保“个转企”后企业以较低负担顺利过渡。
3.住建、国土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动产产权证过户的具体办法,确保“个转企”企业权证变更无负担或少负担。
4.环保、卫生、质监、公安、文广新、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前置审批许可变更的具体举措,明确在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的操作办法。同时,对涉及上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对上争取,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5.人行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研究制定“个转企”企业信贷支持措施,在信贷品种、贷款利率、担保抵押方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优化金融服务。发改、经信、科技、商务等部门要加大对“个转企”企业政策扶持,支持企业发展。
6.统计部门要根据工商部门“个转企”企业登记名单,认真做好企业调查核实工作,及时纳入基本企业名录库。切实加强对“个转企”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帮助企业加强信息记录、统计台账等基础建设,确保“个转企”企业统计信息完整、统计数据准确。
7.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措施,共同推动“个转企”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区成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商、经信、人社、住建、环保、统计、质监、药监、国土、商务、财政、国税、地税、人行、文广新、卫生、公安、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负责全区“个转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具体负责“个转企”工作的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负责辖区内“个转企”工作的推进。
2.深入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个体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明显的比较优势;大力宣传“个转企”成功的先进经验,坚定个体户转企升级的信心和决心,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户转企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
3.科学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推进重点,组建工作班子,深入到个体经营户中去,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意义,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的个体户规模、数量和经营状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综合运用监管服务职能,尽快制订落实支持“个转企”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4.严格考核。区将把个转企工作作为镇、开发区年终经济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在部门中评选推进“个转企”工作服务先进单位进行奖励,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并取得成效。各镇、开发区和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落实相应的考核经费,加快个转企工作的推进。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