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武进区区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武进区区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常州市政府《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进区区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所属职能部门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简称评审机构,下同)实施,审计中介机构按规定择优选择。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重视审计部门全过程跟踪审计成果应用。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分投资估算评审、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四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
(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审核;
(二)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
(五)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
(六)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八)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九)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十)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一)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
(十二)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
(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
(四)其他评审方式。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向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通知,提出评审具体要求,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
(四)批复(批转)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根据评审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协调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
(四)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建设单位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签署反馈意见;
(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配合评审机构做好取证工作;
(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盖章;
(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
第十四条 概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经审核批复(批转)的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财政预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项目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有权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审计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镇、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