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现就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向全区通告以下事项:
一、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为我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严禁在林区及林木边缘地带进行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草等生产性用火;
3.严禁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吸烟、野炊、玩火;
5.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痴呆智障人员的监护,严禁野外用火。
二、各沿山镇、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和巡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要严看严管,对进入林区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收缴火种,对拒不接受检查、不听劝诫的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三、违反森林消防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更新造林、赔偿损失;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因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经查证破案的,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