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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74/2015-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经信发〔2015〕48号 发布机构: 经信局  
产生日期: 2015-06-24 发布日期: 2015-07-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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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经信发〔2015〕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发〔2014〕12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明确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武进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进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附件

武进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发〔2014〕120号)文件精神,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健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设立武进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经信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组织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注册地在武进区内、具备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质、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在武进区各乡镇建立、推进“资托贷”和“资管保”等融资担保新模式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鼓励做大。新设立(2014年1月1日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最高按照实收资本的1%,予以奖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年度为区内中小企业(政府平台除外)担保余额月均放大倍数,1-2倍部分按照不高于担保余额0.1%核定专项资金奖励金额;2-3倍部分,按不高于0.5%核定专项资金奖励金额;超出3倍的部分,按照不高于超出部分的1%核定专项资金奖励金额。前述专项扶持资金按分段累计计算后予以奖励。

   (二)风险帮控。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按法院判决等有效文书且确定已经代偿的金额的5%,先予以补充补偿。最终确定补偿额根据实际追偿情况决算,补偿金额控制在代偿总额的10%以内。

   (三)区镇联动。鼓励镇、开发区与担保公司联动扶持企业发展,积极推进“资托贷”和“资管保”等担保体系新模式,组建担保资金池,充分发挥资金池资金杠杆效应,通过该模式达到月均担保余额1倍以上的,最高按照资金池内政府出资资金金额3%予以贴息,没有达到1倍的,不予贴息。

   (四)凡已享受上级同类财政政策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鼓励做大:

   1.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 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做大资金申报表;

   4. 武进区内企业担保业务明细表;

   5. 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承诺书。

   (二)风险帮控:

   1. 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帮控资金申报表;

   2. 法院判决书、银行要求代偿通知书、银行出具的担保机构已代偿证明等;

   3. 担保机构代付资金的银行凭证;

   4. 代偿业务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如企业部分还款)等复印件;

   5. 担保公司收取的代偿业务的担保费、客户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6. 担保调查、审核、跟踪的相关材料;

   7. 代偿原因说明、追偿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8. 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承诺书。

   (三)区镇联动:

   1. 乡镇平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乡镇平台区镇联动资金申报表;

   3. 乡镇平台融资担保新模式业务清单;

   4. 贷款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和乡镇平台向区经信局申报,区经信局会同区金融办、财政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核定奖励金额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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