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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区人社局当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单位本部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文件依据:《常州市武进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劳社〔200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