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明确如下:
自2015年9月1日起,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