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意见
索 引 号: 467286401/2015-000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常公积金委〔2015〕1号 发布机构: 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 2015-04-13 发布日期: 2015-04-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意见

相关阅读: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意见
常公积金委〔2015〕1号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明确如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1.调整贷款首付比例。首次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30%。

       2.放宽借款人条件。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2.提高贷款保底额度。借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按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20倍计算,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足18万元可放宽为18万元;两人及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足36万元可放宽为36万元.

       3.支持领军型人才、现役军人购建住房。

       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且借款申请人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经本人申请,贷款额度可放宽到60万元。

       三、取消贷款担保收费

       取消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自2014年10月9日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均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担保费和代办服务费。2014年10月9日之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执行。

       四、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推进本市住房公积金与涉房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或阻碍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违者记入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中以下规定不再执行:第五条第二款中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的规定;第七条中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第十条对高层次人才等放宽缴存时间和贷款额度限制的规定。

       本意见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原有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13日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