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扩大调解网络,延伸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触角”,使人民调解组织更加适应基层实际,更加贴近民间。根据我区横林镇实践探索,结合全镇实际,对全镇村(居)委调委会选聘特聘人民调解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紧紧围绕“法治湖塘”、“平安湖塘”工作大局,整合社会调解资源,聚合民间调解力量,提高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着力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选聘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现在起,到6月底,全镇所有村(居)调委会都要在本辖区内,选聘1-3名热心调解工作、德高望重、身体健康、有做调解和群众工作经验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作为“特聘人民调解员”,加入调委会工作,在全镇建立一支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善调能防的规模在千名左右的特聘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 特聘人民调解员的性质和作用 特聘人民调解员是指符合德高望重、联系群众、具有一定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等特定条件,经规定程序选拔,由村(居)委会聘任,在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义务调解工作人员,具有以下六种性质: 1、合法性。特聘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特聘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特聘人民调解员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2、群众性。特聘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是在群众推荐或自荐的基础上,经过规定的程序聘任产生的;特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对象是当地的人民群众,所参与调解的也是人民群众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 3、自治性。作为群众的一员,特聘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它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表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直接民主”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4、中立性。特聘人民调解员是处于中立的第三方立场来调解矛盾纠纷的,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 5、自愿性。一方面,特聘人民调解员必须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这是成为特聘人民调解员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依靠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制进行调解。 6、义务性。特聘人民调解员从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本人也不拿任何报酬,纯粹是义务性的工作。 在全镇村(居)委调委会开展选聘村聘人民调解员工作具有四方面的意义: 1、充实和延伸大调解机制,促进“平安湖塘”建设。把蕴藏在民间的积极的调解资源纳入人民调解组织,不仅壮大了调解队伍,还健全了大调解网络,强化了基层调解工作基础。 2、提升基层化解矛盾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特聘人民调解员熟悉民情,拥有民心,善于做群众工作,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基层干群之间的对立情绪,而且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促进了社会和谐。 3、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发挥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人翁作用。在村(居)民中选聘特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是推进农村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 4、继承发扬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选聘特聘人民调解员是积极利用群众对民间有威望的人出面调处纠纷传统做法的认同习惯,充分发挥和调动村(居)老干部、老党员、老同志为社会继续作贡献的有效形式。 三、 特聘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和选聘方式 (一) 任职条件 1、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爱岗敬业,对调解工作具有坚定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2、为人公正、德高望重。具有为人公正的高尚道德和情操,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为群众所信赖,坚持合法合理的调解工作原则。 3、联系群众。居住在本辖区,能热爱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同群众打成一片,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4、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能熟悉和掌握与调解工作直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有较丰富的基层群众工作和调解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5、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具有与调解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健康条件。 (二)选聘方式 1、由村(居)委会将特聘人民调解员的条件、程序、要求等内容在村民中公示,发动本人自荐和其他村民推荐,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并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村民推荐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镇司法所审核。 2、司法所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由各村(居)委会根据司法所和镇政府审核确定的人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颁发聘书。 4、特聘人民调解员聘期3年,每三年聘任一次,可以连续聘任。 四、特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工作机制 (一)工作职责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 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三)工作机制 特聘人民调解员在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要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要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反映纠纷情况,要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工作要求 1、宣传发动,统一认识。村(居)调委会选聘特聘义务调解员是针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以及目前村(居)调解队伍的现状采取的新举措,它通过整合蕴藏在民间的宝贵调解资源,充分发挥“三老”人员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社会阅历厚实的特长,不仅壮大了人民调解队伍,充实了调解力量,还弥补了当前基层调解队伍年纪轻、实际工作经验不足的缺憾。同时也降低了大调解工作的成本。各村(居)委会一定要统一认识,广泛宣传,动员各方面力量来关心、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 2、制订措施,狠抓落实。各村(居)委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对照意见要求确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选聘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村(居)委会要在6月20日前上报推荐名单,6月底完成选聘工作,司法所将组织专项检查。 3、加强指导管理。一是司法所每年至少要统一组织一次对特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发放有关人民调解的业务学习资料,传授人民调解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二是加强管理指导和考核。司法所和各(村)居调委会对特聘调解员要在业务上指导,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我镇、各村(居)委要把该项工作纳入大调解工作考核机制。
附:特聘人民调解员推荐表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