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费和基金收缴意见的精神,经研究,对规费和基金征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原则 各项规费和基金的征收,严格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结合我镇实际情况,降低征收标准和免征部分规费和基金,有利于骨干企业进一步壮大,有利于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有利于镇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征收对象 凡在我镇范围内的镇、村、条线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三、征收项目、标准和征收机关 (一)综合规费征收: 1、工业企业综合规费征收:根据武政发[2006]14号文件规定:开票销售在3000万以下按0.8%征收;3000—5000万部分按0.6%征收;5000—8000万的部分按0.3%征收;8000万—1亿元的部分按0.2%征收;1亿元以上部分规费实行免征,采取累进递减方式。其中:开票销售达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以下部分统按0.6%征收,开票销售达亿元以上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统按0.2%征收,实行先征后返。 2、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按0.2%征收,5000万元以上免征。 3、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娱乐业按销售(业务)收入的0.8%征收。 以上规费征收原则上按单个营业执照为准,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拆算销售收入,对照上述标准征收,由地税二分局征收,部分上缴区。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根据苏政发[2003]75号文件规定,按本单位职工应参保人数(含外地职工)每人每年55元标准收取,其中:单位负担30元,个人负担25元。缴纳办法:个人负担部分由各行政村负责征收,企业单位负担部分由地税二分局征收,全额上缴区。 (三)治安联防费:根据劳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件规定,治安联防费收取标准:50人以下的企业按36元/人/年的标准收取;50人以上的企业按派员人数计算收取治安联防费,由派出所与企业商定,确定派员人数,按派员人数每人每年2640元标准收取;私房出租户按每户每月10元标准收取,由派出所负责征收。 (四)建设管理费的征收:根据苏价涉(94)76号、苏价涉(98)53号文件规定,收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性用房,包括工业集中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收取;临街建筑和开发性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收取;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收取。由建管所负责征收。 (五)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按减免税总额的20%上交镇,由国税城区分局负责征收。 (六)区征收的工会经费、垃圾处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防建设基金、地方教育基金,区收区用,具体由征收部门解释。镇免收上级文件规定可征收的人民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绿化费、义务植树经费等。 四、征收要求 全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大局,全力支持征收机关做好综合规费的收缴工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完善征管的基础工作,加大征收力度,坚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缓、免。 五、其他事项 1、以前所制订的有关企业规费和基金政策一律取消,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文件精神作相应调整。 2、本意见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