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工作,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建设平安湖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武办发[2003]16号、武发[2002]1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社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建立调委会具体要求: 1、调委会要有牌子、印章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调委会设主任1名,一般由居委主任担任;委员3—5名,由居委工作人员及社区中热心调解工作、为人公正、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的的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组成;调解员(信息员)按要求为每10户1名,由社区中热心调解工作、为人公正、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的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组成。 3、调委会要建立公示栏并公布上墙,内容为调解组织网络图、调解工作程序、原则、权利、义务及纠纷统计表等。 4、调委会要建立例会、学习、纠纷排查、请示汇报、疑难纠纷讨论、登记统计、回访等工作制度。 5、调委会卷宗要装订完整、规范,并妥善保管。 二、请各居委根据根据文件精神及实际情况将调委组织人员名单于2006年4月20日前上报镇司法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