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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入马杭污水处理厂接管企业的规定
索 引 号: 014133672/2003-0004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湖政〔2003〕45号 发布机构: 湖塘镇  
产生日期: 2003-06-24 发布日期: 2014-06-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湖塘镇印发关于进入马杭污水处理厂接管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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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入马杭污水处理厂接管企业的规定
湖政〔2003〕45号
 

各有关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镇印染污水的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镇政府投资举办了日处理污水1.8万吨级的马杭污水处理厂,现已基本竣工。为了做好印染污染企业的接管排放工作,现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制订以下接管规定:
   一、所有申报接管排污生产企业必须注册在湖塘镇,开票纳税在湖塘镇,并按照申报排污量实行最低开票数及规费包干。
   二、接管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废”整治及排放规定,不超量超标排放污水。
   三、接管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企业生产现场的安全、整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管费用按镇工业园区统一标准,一次性按1000元/吨×申报的日污水排放量收取,其中800元/吨为排污接管费,200元/吨为排污管线工程建设费。
   五、接管排污水质标准:
   CODcr≤1600mg/L,S2-≤20mg/L,色度≤500倍
   六、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初定为2元/吨。(今后按实际运行成本确定)
   七、对所有接管企业,由镇政府统一设计接管口,并负责安装流量计及调试。
   八、接管企业必须确保所有生产废水经流量计排入园区污水管网,但对一步法(浆染联合机)生产废水必须先行预处理,做到达标排放。(CODcr在1600-3200mg/L的污水处理价格,在基价上再增加2元/吨)若发现接管企业生产废水CODcr超过3200mg/L、S2-超过35mg/L而排入管网,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则镇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罚款2-5万元,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九、接管企业必须保证在每月8日前向污水处理厂缴清上月污水处理费用,如有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向污水厂交付滞纳金,如在下月15日前仍未交清的,则污水处理厂有权禁止该企业排放生产污水。
   十、接管企业应保证排污口废水流量计的正常供电,如因故停电或表计损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通知污水厂,由污水厂负责维修。停表后的排污量按停表前后各三天的排污量均值计算。
   十一、所有接管企业必须根据申报的污水排放量组织生产,并服从污水处理厂对各企业排污量的调度。如企业根据生产需要,需临时增加排污量的,要向污水处理厂提出申请,由污水厂根据管网及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协商解决,但其该月污水日平均量超过所申报污水量的污水处理费用按其正常污水处理费的两倍收取。如该年日平均量超过所申报的污水量,超出部分要补交接管费用1000元/吨。
   十二、接管后企业未经镇政府同意而在管网上私开排污口的及排污量超过其申报的最大排污量的,镇政府有权责令企业停产或限产,并处罚款2-5万元,如若企业不配合,镇政府将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终止接管排污。
   以上接管规定,自企业接管排污开始执行。

  
   湖塘镇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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