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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实行《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672/2005-00030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湖政〔2005〕37号 发布机构: 湖塘镇  
产生日期: 2005-04-20 发布日期: 2014-06-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湖塘镇实行《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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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2005〕37号
 

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04]121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对我镇有关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的农村医保工作作如下意见:
   一、筹集标准: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按本单位职工人数(不含外地职工)缴纳农村医保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其中单位缴纳30元,个人缴纳25元。
   二、缴纳办法:
   1、企业职工农村医保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地税所负责代收。
   2、个体工商户农村医保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工商所负责代收。
       3、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村医保费中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委或居委负责代收。
   三、征收入库:
   2005年的征收入库日为2005年6月25日,保险期从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税、工商所必须把农村医保征收费在2005年6月20日前统一缴镇医保办。凡不在规定征收入库日之前缴纳的,不得在该年度参保,只能于下一年度参保。
   四、附则:
   1、农村医保和城镇医保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2、农村医保补偿标准及办法按武政发[2004]121号文件精神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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