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社区居委: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04]121号)文件,推进全镇2005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建立镇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沈新峰镇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徐伟副镇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镇爱卫办、劳动所、财政所、企管办、经管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医保办),由沈秀芳同志任镇医保办主任,办公地点设在镇爱卫办。各村委(居委)要建立相应的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并开展村委(居委)的医保工作。 二、参保对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外,户口在本镇的所有农村居民和非农村居民均参加本保险。企事业单位中非本镇户籍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参加本保险。 三、资金筹集 农村医保实行整户参保制度,即家庭全部人员一起参加本保险后,参保者才能按农村医保规定进行补偿。农村医保费按年计收,一次缴清,实行一人一号的医疗保险号码制度。 (一)、筹集标准 1、个人交纳资金:本镇村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 (含各类在校学生、幼儿园)。 2、财政补贴资金: ①常州市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标准补贴; ②区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5元标准补贴; ③镇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0元标准补贴(其中学生参保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补贴)。 ④区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农村医保费由区财政和镇财政各补贴50%,五保户由镇财政补贴。定期抚恤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其个人缴纳部分的农村医保费由区财政补贴。 3、其他补贴资金: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纳部分进行适当补贴,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持困难人群参保。 (二)、缴纳办法 ①镇所有参保人员(含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以户为单位由村委(居委)统一负责征收。 ②村委(居委)详实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和交纳的医保费一并交镇医保办,镇医保办缴款后应出具专用票据,并将参保名单公布。 (三)、征收入库 2005年的征收入库日为2005年1月25日,保险期从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村委(居委)以及企事业单位必须把农村医保费在2005年1月20日前统一缴镇医保办。镇医保办在2005年1月25日前统一缴区农村医保办。凡不在规定征收入库日之前缴纳的,不得在该年度参保,只能于下一年度参保。 四、附则 1、农村医保和城镇医保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其个人重复缴纳的农村医保费退回个人。 2、农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镇政府对各村委(居委)下达工作目标,实行目标考核。各村(居)委征收比例达到应参保总人数的98%以上。 3、农村医保基金全额集中到区农村医保办,并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基金收缴后,及时划拨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支出进度划拨业务管理中心和区定点医疗机构,区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结报补偿等业务工作。基金结余全部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农村医保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 4、农村医保补偿标准及办法按武政发[2004]121号文件精神执行。农村医保政策等宣传资料按每户一册发至各户。 附:湖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投保任务分解表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下载附件:湖政[2004]73号附件湖塘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投保任务分解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