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加大有效投入,加快对外开放,大力发展“五大产业”,有效开展“经济结构调整年”活动,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惠政策
1、进入镇工业集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密度达到30万美元/亩,外资全额到帐且不少于10万美元/亩,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即每亩土地返还应交土地款人民币2万元,具体按用地协议办理。
2、对工商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注册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镇外投资项目,对其用地、行政性规费等实行“一事一议”,重点给予扶持。
二、奖励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每实际到帐外资10万美元,奖励企业人民币1000元。奖励在首期到帐后兑现。
2、工商注册外资(含增资扩股)每30万美元,奖励企业人民币1000元,其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额外奖励5万元。奖励在首期到帐后兑现。
3、新引进镇外资金到帐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每到帐人民币100万元,奖励人民币1000元,但不同时享受《关于加快全镇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同规定的奖励。
4、凡企业在境内设摊参展的,每次奖励人民币1000元;到境外设摊参展的,每次奖励人民币2000元。
5、鼓励企业到境外举办贸易或生产性企业,每新办成一家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实施办法
1、申请奖励,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审核认定材料。
2、经镇招商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后,由镇财政在年终统一支付兑现。
3、项目资金到帐当年度未缴清的,可列入下一年度进行奖励。
4、由项目单位委托招商,并领取中介佣金的,中介不再享受本意见所做出的奖励。
5、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奖励政策可同样享受,但不重复计算。
6、对投资规模、区域贡献特别大的项目,由镇政府另行商定奖励办法。
四、其他事项
1、房地产项目减半奖励。
2、招商引资所涉及企业都必须在湖塘镇注册、开票、纳税,方可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3、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湖塘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