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镇镇属企业退休工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镇财力,经政府研究,决定对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具体意见如下:
一、增发生活补贴的人员范围
1、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退养手续,在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支付退休生活费,且未参加武进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第二、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下同)或虽参加武进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个人全额承担缴费的人员。
2、在原鸣凰、马杭镇属企业转制基准日前已办理退休、退养手续,在企业支付退休保养费,且未参加武进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虽参加武进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个人全额承担缴费的人员。
3、在1997年原湖塘镇属企业转制基准日工龄已满15年,于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退养手续,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且未参加武进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虽参加武进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个人全额承担缴费的人员。
二、增发生活补贴的标准
上述对象中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属于第四年龄段的人员,在执行武政办发[2008]123号文件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30元。
三、上述对象中,已参加武进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个人全额承担缴费的人员,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生活费之时起,原已享受的生活补贴待遇予以保留,不再增加生活补贴。
四、本意见从2009年1月起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