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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湖塘镇关于预防和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672/2008-00068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监察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湖政〔2008〕76号 发布机构: 湖塘镇  
产生日期: 2008-12-05 发布日期: 2014-06-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湖塘镇就预防和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提出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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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塘镇关于预防和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的意见
湖政〔2008〕76号
 

各街道办,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全镇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新《劳动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由于受宏观形势的影响,加上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管理不严,我镇己有部分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较为困难,个别企业经营者、工地负责人甚至突然停产歇业或藏匿躲避,引发了数起欠薪群体性事件。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武办发[2008]141号《关于预防和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预防和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排查,源头预防

1、全面排查。从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春节前,在全镇范围内对建筑、纺织和水利、交通施工企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服务类企业,使用外来劳动力较多的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外来劳动力人数超过当地居民人数的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排查行动,重点掌握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情况等。

2、加强监控。要把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工资拖欠数额较大、涉及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督促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3、建立预案。全镇上下要清醒认识当前形势,积极做好应对欠薪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提早介入,积极应对。

 二、因情施策,综合治理

    一旦发生因欠薪(指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资金、材料款、股金、红利和其他欠款不纳入欠薪范围)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及时、稳妥、合法、果断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一)现场控制 

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企业、工地所在地的,当地村书记、社区主任、园区办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及时报告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0519-86552285,传真0519-86553439)。在初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问题简单、具备当场解决条件或者情况紧急、必须当即进行处理的,当场予以处理;对难以当场处理的问题,劝说群众先行分散,确定时间给予答复。

(二)证据采集

    对具备采集证据条件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采集、固定现场证据,震慑企图和己经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发生冲击、殴打等暴力情形的,派出所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三)善后处理

    1、查明事实。处理问题前,应当根据问题性质,由派出所、司法所、劳动所、企管站、建管所、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工查明有关事实,财务、财产情况原则上由企管站牵头负责,涉税情况由税务部门牵头负责,企业资本状况由工商分局牵头负责,出勤和工资情况一般由劳动所牵头负责。调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和妥善保存帐册、考勤卡等有关资料,防止散失和被篡改。企业经营者或其他应当承担处理责任的重要人员藏匿的,原则上由公安部门牵头查明下落和去向,必要时要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2、控制资产。对属于业主的有形财产、债权等资产,要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流失和被哄抢,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后期的履行。其中: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保管,且不至于被转移、处分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妥善保管,如房产、建设工地等。财产所有人同意委托代为保管的,应当办理有关委托保管手续后进行妥善保管,保管费在后续处理时安排。难以采取上述两种办法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镇应急领导小组选定合适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被哄抢的财产要按照规定追回和妥善保管。

    3、调解协调。在基本查明情况的基础上,镇应急领导小组应当首先指定由劳动、司法、建设等部门牵头,对欠薪问题进行调解。涉及区有关部门,需要领导出面协调处理的,可以报请分管领导出面进行协调。调解、协调达成最终处理意见的,一般应当当即履行完毕。定期或分期履行的,应当出具有效的担保,必要时提交法院出具法律文书。没有调解基础或调解不成的,由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指导和协助办理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手续。欠薪者是无营业执照的,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

    4、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或民事法律文书生效,需要和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由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指导和协助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手续。

    5、欠薪应急支付保障。调处或执行法律文书中,各方当事人均无力支付欠薪的或因工人急需返家、时逢重要节日等,确需临时应急性支付欠薪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欠薪单位名义借款、有关组织临时垫支、欠薪应急支付保障基金安排部分资金等形式,部分或全部解决欠薪问题。承担临时应急支付责任的组织保留今后追偿的权利。

6、刑事措施。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有虚假和抽逃出资、侵占单位资产、骗取财物以后逃跑隐匿、逃税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介入,依法采取侦查、追捕、追赃等措施。

    7、协调抵押资产和先期处理的资产。处理时发现企业资产被抵押,或者发生欠薪问题以前资产已经被处理,又没有其他资产可供支付欠薪的,应当与享有抵押权,或先期办理资产受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协商,使欠薪尽量在抵押资产、先期处理资产作实际处理时得到安排,或者由抵押权人、先期资产受让人承担或垫付欠薪资金。

    8、建设工地欠薪责任的确定。建设工地发生欠薪问题,责任主体为发包单位、与发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单位。工程转包、分包以后,转承包人、分包人为协助处理责任人。协商处理有关工地欠薪问题时,责任主体单位有关人员和协助处理责任人应当到场。发包单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单位、工地负责人等施工组织者没有按时支付工资的,原则上由承包单位承担欠薪清偿责任;承包单位支付有困难的,发包单位可以代为垫付。发包单位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单位、工地负责人等施工组织者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原则上由发包单位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发包单位支付有困难的,承包单位应当代为垫付。工地负责人等施工组织者逃匿,造成欠薪的,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欠薪清偿责任;承包单位支付有困难的,发包单位可以代为垫付。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地负责人等施工组织者,均无力支付欠薪的,按照规定,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解决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关键在于领导重视。全镇上下要切实把此类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责任制。

2、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处置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涉及方方面面,应加快建立由劳动、企管(园区办)、建设、工会、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司法、派出所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构,加快建立反应灵敏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欠薪引发的群体性问题现场平息后,根据问题的性质,成立由有关领导担任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班子。属于企业欠薪问题,由分管工业的领导担任负责人;工地欠薪问题,由分管建设的领导担任负责人。各村、园区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积极参加相关工作。司法所应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1-2名,为处理问题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原则上中途不更换人员。

3、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劳动、司法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用人单位经营者执行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行为,增强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从源头上减少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性件。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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