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刺激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我镇农户主要家电产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9]4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家电下乡工作发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09]28号)精神,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与内容
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家电下乡产品:根据国家规定及武进区实施方案,我区已确定的家电下乡产品有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和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五类,其中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产品单价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的公告为准,今后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后另行通知。
补贴对象及标准:凡具有湖塘镇农业户口并在省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二、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补贴方式:购买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商品中央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实际价格的13%给予补贴。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三、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申报
开具销售发票后,销售网点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村委申报,并由村委统一报送湖塘镇财政分局审核。
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口所在村出具的农业户口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没有“一折通”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补贴资金的审核
各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产品是否是经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产品;
2、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3、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4、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5、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1台(件);
6、购买人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姓名是否与购买人姓名一致。
初审不合格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告知当事人。初审合格的,各村于每月25日前上报湖塘财政分局,并报送以下资料:
1、发票复印件;
2、产品标识卡复印件;
3、购买人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村出具的农业户口证明原件;
4、购买人农村商业银行储蓄账户的开户行名称及帐号。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与兑付
区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购买人申报的银行储蓄账户。具体操作按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退货处理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到湖塘财政分局审核。
湖塘财政分局查看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内补贴发放情况。“补贴备案”、“补贴核查不通过”的,湖塘财政分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在系统内作好记录。“补贴核查通过”的与区级财政衔接补贴发放情况。“已补贴”的待购买人退出款项后,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销售网点办理退货。
五、组织领导与任务落实
为做好我镇家电下乡工作,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动员,精心组织,细化措施,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家电下乡活动取得实效。
(一)建立工作机构。镇成立家电下乡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镇长居敏俊任组长,镇财政分局、宣传办、经管站、三产办、工商分局、镇便民服务中心、派出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负责全镇家电下乡工作;镇财政分局负责家电下乡的有关日常工作。各村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村家电下乡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并实行村书记负责制。
(二) 设立家电下乡便民服务窗口。为更好的落实家电下乡政策,在湖塘镇便民服务中心特设家电下乡咨询服务窗口,对农民宣传家电下乡政策,提供家电下乡工作流程咨询服务,促进家电下乡工作的开展。
(三) 加强检查考核。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镇家电下乡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将对各村家电下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各村争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OO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