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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2009年征收企业综合规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672/2009-0001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湖政〔2009〕18号 发布机构: 湖塘镇  
产生日期: 2009-02-06 发布日期: 2014-06-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对我湖塘镇2009年度企业综合规费征收工作的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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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征收企业综合规费的通知
湖政〔2009〕18号
 

各街道办,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2009年度区征收企业基金、规费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我镇2009年度企业综合规费征收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征收原则

企业综合规费的征收,严格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结合我镇实际情况,降低征收标准,促进骨干企业进一步壮大,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镇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征收对象

凡在我镇范围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三、征收项目、标准和征收机关

(一)综合规费构成:企业缴纳的综合规费包括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社会性开支等项目。

(二)综合规费征收:

1、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开票销售的3‰比例征收,其中:区级规费2‰,镇级规费1‰,由地税二分局征收,实行先征后返,年终对下列企业给予优惠:

(1)列入镇50家重点工业企业,全额返还上缴的1‰镇级规费;实际上缴规费超过30万元的部分全额返还,上缴区级规费不足部分由镇补贴。

(2)未列入镇重点企业,但09年实际开票销售在5000万元以上,返还上缴的1‰镇级规费。

(3)纺织后整理企业,开票销售超过5000万元,实际上缴规费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全额返还。

2、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和服务、娱乐类企业零售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内部分按2‰征收,超过1亿元部分免征;上述企业从事批发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内部分按1‰征收,超过2亿元部分免征,实行先征后返。

3、其他行业企业和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按营业(业务)收入的1‰征收。

以上规费征收原则上按单个营业执照为准,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折算销售收入,对照上述标准征收,由国税外税分局征收。

(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根据武政办发[2008]143号文件规定,按本单位职工(含外地职工)每人每年60元标准收取,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国税一分局征收,其它行业企业由地税二分局征收,此项资金全额上缴区。

(四)区征收的人民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绿化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区收区用,具体由征收部门解释。

四、征收要求

全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规费征收工作,要服从大局,全力支持征收机关做好综合规费的收缴工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和配合,湖塘财政分局是综合规费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订及资金管理,国税、地税、协税护税办负责综合规费的具体征收工作,要加大征收力度,坚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缓、免。

五、其他事项

1、以前所制订的有关企业综合规费政策一律取消,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文件精神作相应调整。

2、本意见由湖塘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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