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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湖塘镇社区(安置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672/2010-00004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湖政〔2010〕4号 发布机构: 湖塘镇  
产生日期: 2010-01-18 发布日期: 2014-06-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湖塘镇社区(安置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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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塘镇社区(安置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2010〕4号
 

各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安置区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

《湖塘镇社区(安置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湖塘镇社区(安置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政[2009]19号《湖塘镇社区财务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社区和安置小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镇现有社区居委会、撤村建居的社区居委会、安置区管理办公室。

二、财务管理形式:

(一)现有社区居委会:

1、根据社区的现职人数及社区规模核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基数,其中人员经费由镇财政分局直接管理,公用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原则,按核定基数下拨到各社区所属街道办,镇对街道办财务实行集中统管。

2、镇财政分局负责做好各街道办各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各街道办协助镇财政分局做好各社区资金的管理、监督。

3、社区财务实行“居帐镇管”原则,由街道办负责社区财务结报。各社区严格按照镇下达的支出基数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二)撤村建居的社区居委会

1、撤村建居的社区居委会原管理人员经费由原渠道支付。

2、镇经管站负责做好各撤村建居社区各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并设立撤村建居社区资金专户,进行财务核算。涉及撤村建居的社区,除人员经费外,公用经费由镇按核定基数下拨到撤村建居的社区资金专户。各街道办协助镇经管站做好各撤村建居社区资金的审批、监督。

3、撤村建居社区,需设立一名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日常经济业务收支结报,并严格按照镇下达的支出基数包干使用资金。

(三)安置区管理办公室

1、安置区管理办的原管理人员经费由原渠道支付,新招聘的工作人员经费按劳动用工合同支付工资待遇,并在安置区综合管理费用中列支。

2、安置区综合管理费除由上级部门下拨到管理主体之外,以安置房面积为基数,由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暂按3元/m2标准合理分摊。具体由镇经管站牵头,每年根据各村安置面积测算后由各撤村建居社区或安置区管理办收缴后统一上缴到镇经管站安置区管理办资金专户。

3、安置区综合管理费来源:⑴由区财政局每年定期下拨的物业费、电梯运行费、专项维修资金;⑵由区建设局一次性下拨的社区用房装修费、垃圾清运费、公建设施配套维修费;⑶由各村按安置面积分摊的管理经费;⑷各安置区物业租赁(包括管理用房、停车伯位等)收入;⑸其他收入。

4、安置区综合管理费拨付办法:

(1)上述由区财政局和建设局下拨的费用,由社区办进行概算,根据区资金拨付进度和安置区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由镇财政分局划拨到镇经管站安置区管理办资金专户。实行自治管理的安置区,工作人员名单、工资发放标准由各社区(安置区管理办)年初核定后到镇社区办备案;年内如有调整,向所属街道办申报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镇社区办备案。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物业费支付根据签订的物业托管协议,结合安置区管理办考核意见进行结算。

(2)由各村按安置面积分摊的管理经费和各安置区物业租赁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镇经管站安置区管理办资金专户,由镇经管站单独设置帐务科目,作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款用于本社区(安置区)的建设管理,由安置区管理办按规定审批后进行拨付。

5、安置区管理办的装修工程按照《湖塘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镇财政分局凭审计所的工程拨付单按计划拨付到镇经管站各安置区管理办资金专户上。安置区管理办所需配备的办公设施费用在统一划拨的装修费用中列支。

6、各安置区技防设施建设由镇统一牵头,会同安置区管理办制订方案,报区公安局业务审批后由镇统一组织招标实施,费用由区建设局统一结算。

7、各安置区涉及到的公用设施电费、绿化养护费、技防设施维护费等运作费用在安置区综合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收入管理

1、现有社区居委会收入管理:现有社区居委会取得的各项租赁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所属街道办的财政专户,作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款用于该社区建设管理;取得的各项赞助、捐赠收入及时上缴所属街道办的财政专户,专款用于该社区建设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2、撤村建居社区收入管理:撤村建居社区取得的各项租赁收入(只针对社区资产的租赁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镇经管站资金专户,由镇经管站单独设置帐务科目,作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款用于该社区建设管理;取得的各项赞助、捐赠收入及时上缴镇经管站资金专户,专款用于该社区建设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3、安置区管理办收入管理:除用于安置区(社区)行政办公、服务用房之外,各安置区管理办要利用好配套用房等实物资产,开展各类便民利民的租赁性经营,各类租赁性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镇经管站安置区管理办资金专户,由镇经管站单独设置帐务科目,作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款用于该安置区建设管理;各安置区取得的各类赞助、捐赠收入,要及时、全额上缴镇经管站安置区管理办资金专户,专款用于该安置区建设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4、收入票据管理:现有社区必须使用由镇财政分局统一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撤村建居社区和安置区管理办必须使用由区农工办监制的收款收据。所有票据使用完后须及时核销,不得使用其他自购票据。

四、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1、现社区工作人员经费由镇财政分局直接管理。

(1)现职人员工资、补贴、福利、奖金、社会保障金等待遇一律由镇组织、劳动部门批准后,由镇财政分局直接负责发放。

(2)居民小组长工作经费每人每月30元,由各社区考核、各街道办审定后发放。

(3)值班费:双休日及平时夜班按每班30元标准发放,节日按每班50元标准发放。

(4)伙食补贴:按每人每月132元标准。

2、撤村建居社区、安置区管理办管理人员经费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支付。由于工作安排,由原社区派遣到撤村建居社区和安置区管理办的工作人员经费按原渠道支付。安置区管理办新招聘的工作人员经费在安置区综合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公用经费进行定额,实行包干使用。

1、现社区的公用经费为以下费用组成,具体根据每个社区各自的情况核定全年的公用经费支出基数(详见附表)

(1)办公费以每个社区4名工作人员为基数,经费为2000元,每增加1名社区工作人员增500元。镇统一征订的报刊费,镇财政直接列支,不扣减社区办公经费。

(2)工作、活动经费以每个社区的户籍数为基准,1000户以下的社区每年13000元,1000-2000户的社区每年15000元,2000户以上的社区每年17000元。

(3)各社区要建立包干经费支出明细台账,统一结算到各街道办,每月结算日定为20日。

2、撤村建居社区、安置区管理办的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区下拨经费、相关村委按安置面积分摊的经费和安置区各项物业租赁收入组成,实行包干使用。活动、办公等相关费用在镇核定下拨的活动、办公经费和安置区综合管理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安置区租赁收入中弥补。每月做好经费收支明细台账,统一到镇经管站结算。镇经管站对各撤村建居社区、安置区管理办财务实施监管,如果包干经费年内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严禁超支,如超支应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五、支出票证管理和审批权限

1、支出票证管理:现社区、撤村建居社区、安置区管理办收受的票证必须有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合法票证,对于不合法票证按票面金额的10%罚交镇财政分局,票证的交款单位,业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日期要填写完整。所有支出票证均需填写用途,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领导审批方可报销,费用开支必须逐笔列支,不得并笔,做到日清月结,各街道办每月25日前与镇财政分局结报,撤村建居社区、安置区管理办公室每月25日前与镇经管站结报。

2、审批权限:

(1)现社区每次在300元以内的开支由负责人(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审批;300—800元以内的开支由所属街道办主任审批;800元以上由各街道办汇总后报镇财政分局初审,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审批后到所属街道办结报。

(2)撤村建居社区、安置区管理办公室每次单笔在3000元以内的开支由负责人(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审批;3000—5000元以内的开支由所属街道办主任审批;5000—10000元以内的开支由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开支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审批后到镇经管站结报。

六、财产、物资管理

1、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各社区、撤村建居社区、安置区管理办应管好用好,保证集体财产完好无损,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物资明细帐,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2、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报告审批制,单位不得擅自采购。

(1)现社区单项物资在300元以下的零星办公用品由社区自行购买;单项物资在2000元以下,由社区居委会向所属街道办提出申请,由所属街道办审核批准后组织采购;2000元以上的物资由街道办向镇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由镇采购办组织采购。

(2)撤村建居社区、安置区管理办单项物资在3000元以下的零星办公用品自行购买;单项物资在3000—5000元以内的,由所属街道办审核批准后组织采购;单项物资在5000—10000元以内的,由街道办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采购;单项物资在1万元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由镇采购办组织采购。

具体参照湖政[2009]29号《湖塘镇物品采购领用和来客招待管理办法》执行。撤村建居社区、安置区管理办物资采购费用从综合管理费用中列支。

七、基建管理

1、现社区零星工程、基建工程、日常维修按照湖政[2008]30号《湖塘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撤村建居社区、安置区管理办的基建项目工程实行报告审批制。涉及3000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基建工程、日常维修等单笔工程开支,由撤村建居社区、安置区管理办审定;3000—10000元的由所属街道办审定;1万元—3万元的,由所属街道办报分管领导审定;3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定。10万元以上的由镇集体商量决定。3000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按照逐级报批的程序最后由镇长签字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所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湖塘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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