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镇镇属企业退休工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镇财力,经政府研究,决定对原镇属企业相关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具体意见如下:
一、增发生活补贴的人员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退养手续的人员(在劳动所支付退休金、原鸣凰、马杭企业支付退养金及中保人寿公司领取退养金的原镇属企业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除外。
二、增发生活补贴标准
上述对象中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属第四年龄段的人员在执行武政办发(2009)122号文件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20元。
三、原镇属企业退休人员属老居民享受定向困难补助的办法
1、2009年度已转入区劳动保险处享受老居民补助的,与原定向困难补助标准有差额的,进行补差。
2、尚未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原办法执行。
3、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自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月起即停发困难补助。
四、增资时间从2010年元月起执行。
本意见的解释权在镇劳动保障服务所。
此意见请有关部门予以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