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监察大队、湖塘镇环保办、纺织工业园区办、城西工业园区办、各相关企业:
根据区委、区政府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区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关于湖塘镇工业园区污染企业污水排放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塘镇纺织染整企业的环境管理,决定对接入武进纺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与马杭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接管企业开展集中综合整治行动,现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纺织染整行业环境规范管理标准》的各项要求为指导,按照排污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提升排污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从软、硬件两个方面着手,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达标排放,逐步建立以企业自律委员会为主体,以自查自纠为核心内容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要求
1、总量控制原则。根据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将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在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范围内,污水处理厂接纳的污水包括企业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居民区生活污水。
2、产能设备核准生产原则。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产能进行生产经营,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随意改建、新建、扩建。
3、排污量核定原则。由企业根据产业结构和产能情况向镇园区管委会申报产能环评排污量,镇园区管委会针对不同企业、不同行业的产能销售的平均比值,并结合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和实际开票销售情况,核定企业在区域内的基本排放量。
4、动态管理原则。上级环保部门核定的产能环评排污量和园区核定的企业基本排污量不等同于企业终身排放量,所有排污企业的排污总量控制权由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动态管理,统一负责企业排污权的审核、分配、收回和再分配。
5、达标排放原则。按照CODcr≤800mg/L、6≤PH≤9、SS≤300mg/L的接管新标准(其他指标参照原接管标准)对排污企业预处理设施的工艺、构筑物、设备、运行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监督实施。
三、工作安排
综合整治从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底,共分三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5日)
召集园区相关排污企业召开会议,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对企业发放限期治理和整改通知书。
2、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2月6日-2011年2月28日)
根据整治方案要求,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管理现状进行评估,督促各企业按环境管理标准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整治方案,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组织实施,各企业必须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向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综合验收。在此期间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企业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企业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治。
2011年1月1日起,由湖塘镇人民政府牵头,开始筹备成立园区自律委员会,制定相关章程和制度,试行日常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
2011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新的接管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标准,重新签订排污接管协议,调整各浓度段的差别化收费标准。期间,园区办将严格按照排污接管协议的规定,对排污企业实行差别化收费,对于超标严重的,依法实施关停。
3、组织验收阶段(2011年2月28日-2010年3月30日)
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并下发验收意见。
四、整治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组织。成立湖塘纺织染整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湖塘镇人民政府镇长刘志峰担任组长、区环保局徐惠副局长和湖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沈筱飞任副组长,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朱胜伟、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城区中队孙斌、镇环保办陈一奇、纺织工业园区办张建军和沈为、城西工业园区办张锡南等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纺织工业园区办,由湖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沈筱飞任主任,全面负责、协调整治的各项工作。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面推进整治工作。
2、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加强督查,严格验收。各企业作为实施整治的主体,要本着“扎实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照综合整治要求,精心编制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整治办公室要每月组织一次工作例会,及时掌握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对完成整治任务的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现场验收,下发验收意见。区环保局监察大队、纺织工业园区办、镇环保办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3、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综合整治结束后,由整治领导小组及时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整治效果好、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企业予以表彰;对行动迟缓、治理效果差、没有完成整治目标的企业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成立园区排污企业自律委员会,制定相关制度和章程,逐步推行以自查自律为核心内容的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1、《纺织染整企业环境规范管理标准》
2、《关于湖塘镇工业园区污染企业污水排放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下载附件: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