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办、股份合作社、企事业单位:
针对本镇标准厂房多,租赁企业多等情况的特点,为确保我镇标准厂房和企业厂房租赁的规范有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出台规范标准厂房和企业厂房出租的意见(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镇区域内租赁企业厂房、场地、楼宇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管理机构
镇政府成立规范标准厂房和企业厂房等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由各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湖塘各街办、园区办、湖塘工商分局、国地税、协税护税办、人社科、安监科、环保科、城管科、建管科、服务业科、经发科和各派出所组成,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经发科。按照“企业主体、属地管理、部门配合、政府统筹”的原则,负责对厂房租赁的规范管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租赁管理
(一)拟出租的标准厂房、企业厂房、楼宇、场所等应具备镇级以上相关审批手续。出租方应为拟出租的标准厂房、企业厂房和场所的权属所有人。
(二)出租方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后,必须(1)按属地注册,开票的原则,查验承租方的营业执照,并了解租赁方的资产、信誉度等,如无证无照则需加快办理,外区营业执照需要催促转入本辖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做好服务工作。(2)书面形式向所在股份合作社(园区办、社区)申报,并填写《出租厂房情况登记表》。(3)出租后出租方要加强对承租方的监管,督促并及时健全相应的组织和规章制度。
(三)承租方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合同生效后,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肃履行合同。
(四)各股份合作社(园区办)应及时做好租赁企业发展中的服务工作,督促企业健全相应的组织和规章制度,并在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将《出租厂房情况登记表》送镇规范标准厂房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租金一律实行先缴后用的原则。
(五)标准厂房、企业厂房、场所、楼宇等租赁双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租赁厂房、场所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2.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将生产、经营、储存的车间与员工宿舍混为一体。
3.未经允许不得改造和破坏建筑结构、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特种设备,非法使用特种设备。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对已经租赁的标准厂房、企业厂房、场所等,要按照本办法及时完善,并签订相关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
三、其他
1.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私自出租土地、厂房、房屋,开办“五小”、“三无”等企业的股份合作社(园区、社区)、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出租屋屋主和监管不力的股份合作社(园区、社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依法追责,相关股份合作社(园区、社区),租赁方及相关部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承租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镇做好拆迁安置、打击两违、参加各类培训等,并在协议中明确。
3.如发生安全事故、欠薪逃逸等情况,出租方应负总责,并牵头协调和妥善处理好一切善后事宜。
4.对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企业,镇将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处罚。
5.本意见由镇出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湖塘镇出租厂房情况登记表》
2.《湖塘镇出租厂房管理流转表》
3.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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