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各企事业单位:
为完善湖塘镇促进投资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镇产业导向的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落户湖塘,推进湖塘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湖塘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优惠政策
1.新进镇工业集中区,实际投资密度达到50万美元/亩且全额到帐不少于20万美元/亩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每亩土地返还应交土地款人民币2万元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用地协议办理;
2.工商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镇外投资项目,用地、行政性规费等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3.推荐工商注册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以及总投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内、外资项目申报武进区重点项目。
二、奖励政策
1.工商注册外资(含增资扩股)每30万美元,奖励企业1000元人民币。奖励在首期到帐且项目开工后一个财政年度内兑现。
2.外资企业实际到帐外资每10万美元,奖励企业1000元人民币。奖励在项目开工后,根据外资到帐的验资报告,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兑现。
3.凡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当年度外资到帐的验资报告,对项目引荐人(单位)按以下比例实行奖励:到帐外资1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每到帐3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元;到帐外资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每到帐2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元;到帐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每到帐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元。其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额外奖励项目引荐人5万元人民币。个人和单位不重复计奖。
4.企业参加镇相关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展会,在境内设摊参展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次;到境外设摊参展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次。
5.企业到境外举办贸易或生产型企业,每新办成一家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
6.授予全镇自营出口前5 名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五强企业”的奖牌。
三、实施办法
1.申请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相关审核认定材料。
2.镇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后,由镇财政在年终统一兑现。
3.项目资金到帐当年度未缴清的,可列入下一年度进行奖励。超过到帐期限的,不享受奖励。
4.由项目单位委托招商并收取中介佣金的中介单位不再享受本意见的奖励政策。
5.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奖励政策可同样享受,但不重复计算。
6.对投资规模、区域贡献特别大的项目,由镇政府另行商定奖励办法。
7.房地产项目不享受以上奖励。
四、其他事项
1.所引进企业都必须在湖塘镇注册、开票、纳税,方可享受本意见奖励政策。
2.项目引荐人指项目的引进确由个人(单位)引荐,并且引荐人(单位)参与了客商的接待或项目的洽谈。项目引荐人(单位)的引荐事实,必须征得项目受益单位认可。引荐项目的个人(单位)需填写《个人(单位)引荐项目登记表》,经举办企业、镇外经科、镇政府共同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奖励。
3.本意见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4.本意见由湖塘镇人民政府外经贸科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