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武政发[2008]25号《关于2008年征收企业综合规费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企业综合规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原则
加强企业综合规费的征收,严格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结合我镇实际情况,降低征收标准有利于骨干企业进一步壮大,有利于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有利于镇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征收对象
凡在我镇范围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三、征收项目、标准和征收机关
(一)综合规费构成:企业缴纳的综合规费包括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社会性开支等项目。
(二)综合规费征收:
1、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开票销售的4‰比例征收,其中:区级规费2‰,镇级规费2‰。根据湖政[2008]8号文件规定:列入镇50家重点工业企业,镇级规费全免,上缴区级规费最高30万元,超过部分镇补贴。未列入镇重点工业企业,销售超5000万元部分,镇级规费全免,区级规费仍按2‰比例征收。纺织后整理企业销售在5000万以下的按2‰征收,销售在5000万-1亿部分按1‰征收,销售在1亿以上免征,由地税二分局征收。
2、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和服务、娱乐类企业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内部分按3‰(批发企业为1.5‰)征收,超过5000万元部分免征,由地税二分局征收。
3、其他行业企业和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按营业(业务)收入的2‰征收,由地税二分局征收。
以上规费征收原则上按单个营业执照为准,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折算销售收入,对照上述标准征收,由国税外税分局征收。
(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根据武政发[2007]171号文件规定,按本单位职工(含外地职工)每人每年50元标准收取,由地税二分局征收,此项资金全额上缴区。
(四)人民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费:根据武政发[2003]133号、武政发[2004]121号,人民教育基金:20元/人、防洪保安费:10元/人,按计税职工人数征收,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国税一分局征收,其它行业企业由地税二分局征收,个体工商户由协税护税办征收,此项资金全额上缴区。
(五)治安联防费:根据武政办发[2007]93号文件规定,治安联防费收取标准:50人(含50人)以下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年36元标准收取;51—200人的单位每年按12000元标准收取;201—500人的单位每年按24000元标准收取;501—1000人的单位按每年36000元标准收取;1001—1500人的单位按每年60000元标准收取;1501—2000人的单位按每年96000元标准收取;2001人及以上的单位按每年144000元标准收取。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国税一分局征收,其它行业企业由地税二分局征收,个体工商户由协税护税办征收。此项工作上半年征收结束。
(六)区征收的工会经费、垃圾处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防建设基金、地方教育基金,区收区用,具体由征收部门解释。
四、征收要求
全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规费征收工作,要服从大局,全力支持征收机关做好综合规费的收缴工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和配合,湖塘财政分局是综合规费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订及资金管理,国税、地税、协税护税办负责综合规费的具体征收工作,要加大征收力度,坚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缓、免。
五、其他事项
1、以前所制订的有关企业综合规费政策一律取消,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文件精神作相应调整。
2、本意见由湖塘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