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镇投资兴业,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政策 (一)企业参展奖凡境内设摊参展每次奖励1000元,境外设摊参展每次奖励2000元。 (二)出口创汇奖对当年自营进出口前十位的企业,予以1万元奖励,并授予奖牌。 (三)利用外资奖 1、对镇内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原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实际到帐外资每10万美元,奖励企业、相关有功人员2000元。 2、进入工业集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密度达到30万美元/亩,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外资全额到帐且不少于10万美元/亩,每亩土地返还应交土地款2万元,具体按用地协议进行办理。 3、对协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对其用地、行政性规费等方面,镇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重点给予扶持。 (四)外经奖 鼓励企业到境外办贸易或生产性企业,每新办成一家境外企业奖2万元。 (五)招商引资奖 1、各村及单位每引荐办成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且注册资本外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依据章程规定,首期到帐后兑现。 2、对在引荐内外资项目中有突出贡献的村、企事业单位评选“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发放奖牌,进行表彰,对在全年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全镇评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实施办法 1、申请奖励,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实际到位资金审核验收认定证明原件。 2、由镇外经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初审,拿出初步意见后,报政府批准后,由镇财政统一支付兑现。 3、外资到帐年度缴付或由地其他原因一年内未交清的,可列入下一年度进行奖励。 4、由项目单位委托招商,并领取中介佣金的,中介不再享受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 三、其他 1、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奖励政策可同样享受。但不重复计算。 2、所涉及的企业都必须注册、开票、纳税在本镇方可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3、本意见由镇外经站负责解释,本意见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开放型 经济 意见 湖塘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5日印发 共印4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