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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湖塘镇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672/2006-00059
主题分类: 扶贫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湖政〔2006〕73号 发布机构: 湖塘镇  
产生日期: 2006-10-13 发布日期: 2014-06-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湖塘镇印发关于《湖塘镇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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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塘镇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政〔2006〕73号
 

 各村、社区居委会,相关部门:
   为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进一步保障我镇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成果,根据我镇实际,特制订了《湖塘镇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湖塘镇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我镇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六类人员。
       第三条 本镇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单位应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五条 鼓励和扶助残疾人个体就业。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酌情减免管理费,税务部门应减征所得税。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和工商业经营活动,在创业初期有困难的,可按武政办发[2005]102号文件规定申请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
       第六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人均收人低于本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发放助残金。对无劳动能力、无法确定扶(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可按规定安排进敬老院供养。
       第七条 对低保家庭的精神残疾人,由监护人向残联申请,享受免费配送抗精神病药物。其发病住院治疗费用,除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按规定实施分级承担。
       第八条 建立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逐步扩大覆盖面,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每年由残联组织助行、助听、助视等助残项目,分期分批为贫困、低保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第九务 建立助残志愿者和助残义工队伍,开展对贫困残疾人“一对一”结对服务,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 加强对残疾人的技能培训。劳动部门和残联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用,经费由残联承担。
   第十一条 被国家公办大学录取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残疾考生,由残联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免费服务。
       第十三条 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办理残疾证时免收检测费。
       第十四条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残疾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免收《结婚证》工本费。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镇残联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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