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镇属集体事业性质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快建设高效、廉洁、务实的行政管理队伍,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镇属集体事业性质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资调整对象:
以1999年11月25日行政区划调整后所核定的镇属事业单位中镇属集体性质的在职工作人员(包括离岗人员),镇属教师工资调整意见另行制订。
二、调整办法:
统一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由基础工资、生活补贴和工龄津贴三部分组成。具体核定办法为:在确定基础工资和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工龄津贴随工龄增加而增加。具体标准为:
1、基础工资:工龄5年以下(含5年)550元/月
工龄6-10年630元/月
工龄11-15年710元/月
工龄16-20年790元/月
工龄21-25年870元/月
工龄26年以上(含26年)950元/月
2、生活补贴:标准为200元/月
3、工龄津贴:标准为工作年限一年以内,月津贴5元。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月津贴增加5元。
三、有关其它补贴:
1、在职在岗人员实行工作津贴每人每月100元。
2、女职工享受卫生费每月8元。
3、车贴发放按人员性质确定原定标准不变。
四、提前离岗人员按调整后的工资执行(基础工资、生活补贴、工龄津贴),不享受上述其它补贴。
五、由于机构调整及有关情况变动,原属武进区经贸局调资范围,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区属集体人员,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归口镇属集体事业性质人员工资管理渠道。
六、调整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08年元月起执行。
七、工资调整的执行办法:
1、属这次调整范围的人员按照政策和劳动所核准,经镇组织人事办审批后执行。
2、镇属集体事业性质的在职人员(离岗人员)调整后的工资发放按原渠道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镇组织人事办公室。以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0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