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行政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拥军优属工作是新形势下密切军民关系、党群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地方稳定、团结军心民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武政发[2001]42号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的拥军优属工作,经镇政府研究,现将《湖塘镇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予以下发,希全镇各单位从政治和大局高度,认真履行拥军优属的各项职责和义务,确保拥军优属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到实处。
湖塘镇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湖塘镇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我镇的义务兵,从2004年起,义务兵的优待金统一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义务兵入伍时,镇政府统一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保险金额一次性交纳每人500元。 第四条:现役军人在其家庭拆迁配房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其列入家庭有效人数计算。 第五条:义务兵所在村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原所在地公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80%予以奖励;荣立一等功的不低于50%;荣立二等功的不低于40%;荣立三等功的不低于20%,当年立功,当年奖励,多次立功,多次奖励。 第七条: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发给奖金200元,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发给奖金300元。 第八条:从企事业单位入伍的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应继续为其办理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军龄可连续计算工龄,不影响升调工资。 第九条:区属企事业单位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原单位支付,标准参照镇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级在筹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中,凡涉及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所承担的经费,予以免收。 第十一条:常州市陆军预备役通信团士兵,每人每年发放300元标准的补助费。 第十二条:烈属的优待金标准为每户每年2000元,老复退军人、病退战士、伤残军人的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元。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退役士兵由区军安办负责安置,安置对象是:入伍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义务兵;转业士官;从农村居民入伍,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进西藏服役的义务兵。 第十四条:城镇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军安办不负责安置; (一)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但符合本规定十四条的除外;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到区军安办报到的;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安置的。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安置条件,但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含复工复职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区军安办签订《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协议书》后,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政府不再负责其工作分配。经济补助标准为:按服役年限10年以下和10年(含10年)以上两个等次,分别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和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对符合安置条件,但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伤残退役士兵,其一次性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三等伤残每人增发2000元,二等伤残每人增发3000元,并由区民政局按在乡伤残军人待遇给予定期抚恤,其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十三条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义务兵自报到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区军安办按不低于我区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费用和其它费用由区财政局支付。 第十七条:本规定十三条所列对象以外的农村退役士兵不再安排工作,镇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十八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犯错误,被部队判刑、劳教、除名、开除军籍或押送回家的,优待金即停发,并不再享受退伍军人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义务兵在部队转为士官的,优待金即停发;凡考取军校的,不享受优待金待遇,政治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义务兵的优待金统一由镇财政所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